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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反映“执行难”案件的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28 08:46:34
湖南省荷塘区法院对近三年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存在“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执行标的额大。存在“执行难”的案件当中,70%以上的案件是由于给付的标的数额偏大造成的。 二、被执行人偿付能力有限造成执行时间长。部分案件未执行完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偿付能力有限,每次只能偿付一部分款项,甚至几乎没有偿付能力,导致案件执行时间较长。 三、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的情况较多。由于被执行人在外地,甚至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即使到异地执行也不一定能够一次性执行到财物,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而委托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案件也难以奏效,造成案件越积越多。 四、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偿还能力,为躲避债主、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恶意隐匿的方式,造成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致使执行难度增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 第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区、单位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局部利益出发,对外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但不给予应有的支持,制定各种“土政策”,迫使执行工作走入困境。 第二,法律观念淡薄。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在人们的心目中得到了加强。但法律观念在部分地区仍十分淡薄。导致部分被执行人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因法律观念淡薄,认识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私自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心存侥幸,对法院的裁判采取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能躲则躲,能抗则抗的方法逃避执行义务。而有些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也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导致该冻结的存款不见踪影,该查封的财产被转移,甚至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使执行工作经常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第三,立法上的原因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及妨害、阻碍执行的人没有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具体适用该条文时很大的困难。因此,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有相应的严厉措施,对妨害执行的人亦应严厉惩罚,否则,法院强制执行即失去了“强制”的基础。 第四、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物质装备条件较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日渐增多,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工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受财政状况的制约,法院存在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交通工具缺少,通讯设备落后等情况,使得法院执行工作缺乏足够的物质保证,造成执行工作进度缓慢、效率低下,执行难、难执行成为法院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第五,被执行人难以找寻增加了执行难度。由于需要执行的案件地域分布范围较广,很多案件需要到其他市县甚至其他省份执行。导致部分执行通知书无处送寄,执行人员数次登门执行只见“铁将军”守门,即使遇上,有些被执行人也无力履行义务,加之法院经费有限,造成部分案件难以得到执行。 对此,该院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和舆论氛围。当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舆论氛围有利了,就能够促使更多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自动履行,就能增加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就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的线索。 第二,争取各部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最为重要的是争取领导的重视,获得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执行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搞好执行工作,除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外,还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全社会的支持,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法院自身的工作,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要结合当前形势以及法院的客观实际,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思路以及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和健全执行机制。由于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具有法律性、政策性等特征,只有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起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才能对当事人做好疏导工作,做到敢于执行、善于执行,才能攻克执行难的顽固堡垒。同时,还必须充实执行力量,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添置必要的警械器材等硬件设施,才能使执行工作有良好的物质条件作保证,达到人、财、物的安排使用上与职责上相适应。 第四,健全执行立法,摆脱执行困境。我国执行立法尚不健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可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在修改法律或者立法时,应采取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不仅要保护债权人债权,还必须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防止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经济正常秩序的效果。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上,鉴于逃匿、拒绝执行的被执行人越来越多,案件时间越拖越长,越积越多,可在《民事诉讼法》中考虑增加类似“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从法定义务履行之日起30日内仍不履行或拒绝执行(构成犯罪的除外)的,可拘留十五日以下”的条款,这样可以使案件的执行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开展集中行动。进一步提高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集中执行与分散相结合,说服教育与适用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加大执行立案。对不依法履行债务,故意躲、逃债的责任人实行限制,经债权人申请,尽快立案执行。二是通过媒体曝光。对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三是鼓励公众举报。凡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或来电方式,举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做好“放水养鱼”。对一些暂无偿还能力,但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简单地采取“杀鸡取卵”的方法。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一部分债权,并不能达到全部清偿之目的;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被执行人“致命的打击”,使其丧失了通过生产逐步偿还债务的基础条件,从而使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清偿,实质上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损害。可采取通过放宽还债期限,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鼓励其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及时、适当地扣留或提取其收入;也可采取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债务转化协议,如把被执行人的债务转化为借款,把债权变为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持股等,从而达到解决“执行难”的目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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