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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思考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3-25 14:51:54


    随着现代社会的加速发展,“送达难,问题多” 的问题日益突出。送达却贯穿着整个民事诉讼活动,没有送达案件就不能开展,经常致使案件无端搁置,久拖不决。因此,拓展送达的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取消留置送达中的见证制度

    法院依职权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的地点即视为送达,但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 对于留置送达的问题,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取消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改为由法院依职权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的地点即视为送达。但为了防止法院留置送达职权的滥用,留置送达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将送达的时间、地点及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且由共同送达人签名以附卷备查。

    二、成立送达部门

    送达工作也不需要特别专业的法律知识,可建立专门的送达部门缓解目前送达工作的压力,使承办法官从繁琐的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案件。法官送达时,在所难免的要与当事人接触。这是“回避制度”相违背的。采用专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避免承办法官在开庭前接触一方当事人,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尤其是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去送达诉讼文书,不仅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而且有可能违反我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法制宣传

    由于民事案件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素质更是参差不齐。部分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常识,觉得只要本人不到法院参加诉讼就有恃无恐。接到法院传唤的电话通知,口头答应却不来应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拒不签字,或根本不到庭参加诉讼。最终导致缺席判决,可能错过了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机会,更甚者导致自己的权益,不能获得维护。其中少数当事人会对法院、对办案的法官,产生怨恨情绪。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联合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四、将转交送达改为间接送达

    对军人和被监禁人从保密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适用直接送达是必要的,但这种转交机制,不利于送达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转交送达程序,可以确立间接送达制度,由送达人直接向军人或被监禁的人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送达,政工部门签收而不必再另行转交即完成送达。立法应当对其给予充分的信任,这些单位都属于国家机关,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必要以当事人的签收为准。  

    五、拓展送达新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有的送达方式已不能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我国已在部分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出现了录音、可视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简便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立法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赋予各种新型送达方式以合法地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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