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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推行定期宣判制度力争实现“三提高”
发布时间:2011-03-25 09:20:46
为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六庭推出定期宣判制度,从而确保全年判决案件。为此,海淀法院民六庭制定了以下三项举措:
第一、在开庭笔录中明确记载宣判日期。每个案件最后一次庭审时,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宣判的确切时间和具体地点,由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向当事人释明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严格控制定期宣判的期限。视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将庭审结束后的7—15天作为定期宣判的时间。宣判前,当事人如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撤诉或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调解,可以在定期宣判日之前以其它方式结案。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海淀法院民六庭通过严格贯彻落实上述三项举措,力争实现“三个提高”。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在庭审时确定具体的宣判日期,能督促自己及时对案件做出裁决,从而加快案件的流转速度,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比例。同时,书记员也能根据定期宣判的日期,妥善安排好庭审、文书送达、接待当事人等日常审判实务,合理利用工作时间,促进其与法官的配合与协调,全方位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对案件做出裁决,有助于保持庭审思路的连续性,最终使裁决结果能反映庭审原貌,包括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由此,尽可能减少法官主观倾向和外界其它不确定因素对裁决结果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满意度。定期宣判能让当事人在参与庭审时,便知晓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使审判更加公开、透明,缓解当事人因等待裁判结果所产生的焦虑情绪。通过及时公正有效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进而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满意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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