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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法盲拒赔偿 法官和谐释法促和解
作者:文勇 梁园堂   发布时间:2011-03-25 09:43:07


    3月2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黄光日终于放下包袱,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场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星根赔偿款4892元。

   黄星根与黄光日系同屯村民,且两家相邻。2008年6月30日上午7时30分,黄星根在挖地基准备建新房时,被黄光日二楼顶园栏上的一块火砖头砸中头部,受伤住院15天,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纠纷。同年8月,黄星根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7926元。10月20日,该案公开审理。法院认为:黄光日将砖头置放在房顶上作标志,但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46元。

    判决书生效后,黄光日以黄星根挖地基越过其家阳台为由拒不赔偿。黄星根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黄光日仅赔偿2000元。

    2011年3月,黄星根以黄光日有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田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调查发现,黄光日当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全部履行义务。于是法院在向黄光日发出执行令的同时,还深入到其家中做思想教育工作。但黄光日仍想不通,坚持认为黄星根受伤与他无关。

    为了严肃法律,执行法官准备依法扣押其家中的七头大猪,这时黄光日才承认自己法盲,请求法官原谅,并主动要求调解。3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黄光日于调解当日,当场向申请执行人黄星根交付赔偿款489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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