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下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陈友全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友全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邓力家、彭亮、梁翻等16名被告人一年四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永川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陈友全刑满释放后,通过他人介绍、请吃喝玩乐、帮助解决问题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渐将被告人邓力家、彭亮、梁翻等人收拢为骨干成员。骨干成员邓力家、彭亮、梁翻等人通过同样方式发展吴世洋、徐兴杰、罗华杨、母其坤等人为下一级成员;下一级成员又以同样方式发展再下一级成员。2006年,随着各级成员的加入,组织逐步壮大,被告人陈友全以一级抓一级的方式,层层管理组织成员,制定了上下级固定称呼方式、下级必须听从上级安排、禁止吸食海洛因、刀具统一购买保管、打架不能打输、上级要为下级出头等帮规,同时规定对违反帮规人员将予以打骂、疏远、开除等处罚。被告人陈友全及其骨干成员通过开设赌场、参与赌博、收取保护费、带成员替人扎场子、安排手下到赌场上班等方式获取钱财,并实施了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川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永川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陈友全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以固定的管理模式,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