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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喝洞庭水 执全国法”
作者:黎昕 胡伏军   发布时间:2011-03-23 14:35:01


    3月23日上午8时30分,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居民李云平、刘伟将一面 “喝洞庭水、执全国法”的锦旗送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周玉和、副局长付胜芳手中,连声说:“没想到这个案子执行这么快,效果这么好,你们不愧为全国优秀法院!”

    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在与云南省嵩明杨林云达机械化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后,该公司仍未偿还欠款。2010年5月,申请人李云平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中院通过湖南省高院委托岳阳中院执行。2011年3月10日,岳阳中院受理后,该院执行局即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的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尔后多次积极主动地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3月18日上午,申请人李云平到达岳阳,岳阳中院执行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当天下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3月22日,被执行人岳阳市通衢兴路公司将115万元汇至法院执行帐户,当申请执行人李云平从法院收到115万元时,紧紧拉着法官的手说:“这个案子自从到了岳阳法院之后,你们就一直在给我打电话,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没想到,我一下飞机,仅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就给我们把案子和解了,没想到岳阳中院的执行有这么快,服务这么好。”

    近年来,岳阳中院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工作,推行阳光执行,建立和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等执行对策和配套措施;与执行联动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联网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打击拒执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抗干扰机制。对委托案件的执行,岳阳中院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千方百计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2010年,岳阳中院采取财产调查及限制出境、高消费、投资融资和报纸、电视曝光等措施严惩“老赖”66人,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拘留61人,判刑2人;全年受理执行案件518件,执结509件。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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