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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员工保险费 饲料公司“大出血”
发布时间:2011-03-22 16:31: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外来民工李先生因工受伤致9级伤残,应获因工致残九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3.5万元。但由于供职的饲料公司迟缴保险费的缘故,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李先生将饲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5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确认饲料公司在履行为李先生缴纳综合保险的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应由饲料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日前,作出上海一饲料公司支付李先生因工致残9级的4项一次性待遇3.5万元的一审判决。
●保险费迟缴致伤残职工仲裁无果 李先生来自四川省资阳市,2007年11月进入饲料公司从事装车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08年9月25日,李先生在成品装货过程中,不幸从皮带机上摔下受伤。有关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李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去年6月,李先生申请仲裁,获病假工资750.34元,但李先生主张的工伤九级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因饲料公司以已经为李先生缴纳了2006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为由,而未予处理。为此,李先生于去年11月24日再申请仲裁,要求饲料公司支付其因工致残9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一次性9级工伤保险待遇应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饲料公司支付因工致残9级的4项一次性待遇3.5万元。 ●辩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有问题 饲料公司认为已为李先生缴纳了综合保险,所以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另查明,饲料公司为李先生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是,2008年9月和10月在内的部分月份显示为补缴。饲料公司认为一直为李先生正常缴纳综合保险,而李先生发生工伤事故的该月,并不是没有为缴纳综合保险,只是显示迟缴了几天。因此,保险公司据此不予理赔是有问题的,现正在与保险公司交涉。 ●确认公司在缴费过程中存在瑕疵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李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其于2008年9月25日所受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因工致残9级。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李先生伤情的鉴定结论,李先生可享受因工致残程度9级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4项一次性待遇3.5万元。但李先生发生工伤该月的综合保险费显示为补缴。而根据饲料公司陈述,保险公司亦以此为由对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理赔。法院认为,单位对于因其过错行为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现饲料公司在履行为李先生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之法定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致使李先生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因工致残9级的4项一次性待遇,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3.5万元,现应由饲料公司承担支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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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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