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租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继女为继母解纷争实现义务
发布时间:2011-03-21 13:32: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黄忠胜)   俗话说:十个继母九个毒。然而,唐春爱与韦秋妹继母女间却和睦相处,力求解纷争。3月1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申请执行人唐春爱与被执行人韦秋妹、黎秀英、农桂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韦秋妹主动配合法院做工作,促使黎秀英、农桂娟与唐春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唐春爱所有的五间门面退回,实现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唐春爱与韦秋妹系继母女关系。唐春爱的丈夫韦某即韦秋妹的父亲去世后,韦秋妹私自将唐春爱与韦某共同建造的9间门面房屋出租,独自收取租金。唐春爱于2008年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家析产。田阳法院立案后经审理,依法作出(2008)阳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坐落在田阳县商场内向西的5间门面房屋归唐春爱所有;坐落在田阳县商场内向东的4间门面房屋归韦秋妹所有。

    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在析产前韦秋妹已将该9间门面房屋分别出租给黎秀英、农桂娟做铺面,生效判决书得不到履行。因此,唐春爱在法定的期限内,以韦秋妹、黎秀英、农桂娟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韦秋妹以其没有占有法院判决归唐春爱所有的5间门面房屋为由,拒绝协助执行;黎秀英、农桂娟却以其合法的承租为由,拒绝退出房屋,并提出书面异议。2010年,田阳法院针对黎秀英、农桂娟提出的异议,召集几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后,依法作出(2010)阳法执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黎秀英、农桂娟提出的异议。

    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实现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田阳法院在做黎秀英、农桂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继续做韦秋妹的思想工作。见到执行法官耐心细致,想到平时继母的好处,觉得很亏欠继母。为使继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韦秋妹主动协助法官反复做黎秀英、农桂娟的工作,力争为继母要回房屋。经过执行法官近两年的艰苦努力,以及韦秋妹的主动配合,3月1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黎秀英、农桂娟同意于调解当日退出已到期承租的5间门面房屋,了却了申请执行人唐春爱的心愿,历时3年的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