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班时被轨道车压断双腿获赔22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18 09:54: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明容)   上班途经火车站时,被轨道车压断双腿。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实际用工单位成都铁路局补偿原告程友相伤残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2006年8月,原告程友相受雇于盐津县柿子乡人民政府,被派遣到盐津县火车站“手扒崖”隧道从事安全看守工作。用工协议上签订,安全管理工作由成都铁路局负责,工资报酬由柿子乡人民政府负责支付。2007年12月26日7时30分许,原告在上班途经盐津火车站时被自贡工务段轨道车将双腿压断,成都铁路局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已全额支付伤者医疗费。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

    经查明,受害人与地方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受派遣到成都铁路局从事铁路隧道安全管理工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成都铁路局实际用工的实际,主动与成都铁路局、柿子乡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利用“法理、情理”进行耐心疏导说服工作,促成了由实际用工单位成都铁路局一次性给付受害人程友相伤残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并当庭履行。同时,柿子乡政府也表示对受害人今后的困难从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受害人得到赔款后表示由衷的感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