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一商场将人造革制作的鞋充作真皮鞋卖,被消费者告上法庭。3月1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商场赔偿消费者鉴定费,退货返款,并额外赔偿消费者200元。
2010年12月24日,张玲在汤阴县一商场看中了一双价格200元的皮鞋,问销售人员是不是真皮的,售货员告知张某绝对是真皮的,张某就买了这双皮鞋。回家后,张某穿上鞋子感觉不是真皮,找到技术质量监督局质量鉴定中心,经鉴定,这双鞋子是用人造革制作而非真皮。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赔偿鉴定费,并要求商场再赔偿200元。商场表示可以退货,但不同意额外赔偿200元和鉴定费。张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张某问商场销售人员是不是真皮,在销售人员告知为真皮的情况下,张某才买了这双鞋,因而销售人员的欺诈行为使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张某要求退货、赔偿鉴定费,另额外赔偿200元的要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