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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千元买“过期”清酒要求10倍赔偿被驳
发布时间:2011-03-16 10:57: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张先生花1155元购买了1瓶清酒,却发现包装上竟有两层标识,上下对照,显示清酒已经过期。为此,他将上海的总经销商和苏州的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10倍赔偿。鉴于我国对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保质期的标识的规定,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开展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公司)退回张先生货款1155元,张先生则退回清酒一瓶,同时驳回张先生诉请10倍赔偿的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58.81元由开展公司负担。
诉请退货并索十倍赔偿 2010年2月17日,家住普陀的张先生以1155元的价格在苏州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购买了“獭祭二割三分”清酒1瓶,该瓶清酒的进口商为上海开展贸易有限公司。清酒包装盒上重复粘贴了两层标识,上层标识注明,该酒为发酵酒、原产国为日本、酒精度15-16%(V/V),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而下层标识则显示该酒的保质期为1年。张先生认为,购买的清酒实际已过保质期。由于天虹商场和开展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还购酒款1155元,并要求连带10倍赔偿11550元。 辩称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开展公司辩称,其公司系张先生所购清酒在华的总经销商。该清酒属于进口产品,清酒包装盒下层的标识是日本厂家贴的,上层的标识则是其公司贴的。该清酒进口我国后,标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清酒的酒精含量为16%,已超过10%。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的规定,饮料酒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和配造酒;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考虑到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包装盒上存在两个标识,故同意张先生退货并由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但不同意赔偿10倍货款。 天虹商场同意开展公司的辩称意见。此外,认为2009年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中也规定了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酒精含量的饮料酒可以免除保质期的标识。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销售商工作有一定失误 庭审中,诉讼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对系争清酒的酒精度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张先生所购清酒虽属进口食品,但其进口入境后应适用我国的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食品的标识标注及管理规定。参照我国现行法规的标准,该清酒属于饮料酒范围。而清酒包装盒上显示的酒精度为15-16%(V/V),已超过10%的标准,故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该清酒确可免除标注保质期,故开展公司和天虹商场的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张先生要求赔偿10倍货款的请求,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开展公司在办理系争清酒的进口手续时,未及时清理包装盒上原有标识,致使张先生产生不必要的猜测,其工作上存在一定失误,希引以为戒。现开展公司自愿退货并承担诉讼费,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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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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