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先生花了1180元在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了天语牌手机一部,后被确认属于冒用进网许可标志为假冒产品,陈先生遂将销售商永乐生活电器告上法庭。3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乐生活电器退还陈先生手机款人民币1180元,并赔偿陈先生人民币1180元,同时陈先生将天语手机退还永乐生活电器。
2008年6月21日,陈先生在永乐生活电器购买天语D702黑色手机一部,价格为1180元。该手机是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GSM双频GPRS功能数字移动电话机,包装上注明的功能为双卡双待机,手机进网许可证号为“00-7294-079346”。另外,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载明,2009年4月14日,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00-7294-079346”号进网许可证规定了D702型GSM功能数字移动电话机进网注册为双卡单待机,被鉴定的移动电话机双卡双待功能与进网许可证规定内容相比已经发生变化,属于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不得粘贴“00-7294-079346”进网许可标志,该手机样品粘贴该进网许可标志,属于冒用“进网许可标志”,为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陈先生向法院提交的手机实物、该手机购机发票及该手机的三包凭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该组证据足以证明陈先生在永乐生活电器购买了该案涉及的天语D702型手机。陈先生在永乐生活电器购买的天语D702型手机在包装上注明的功能为双卡双待机,而其手机上粘贴的进网许可证标志进网注册为双卡单待机,故陈先生所购买的手机的双卡双待功能与进网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比已经发生变化,该手机属于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其粘贴“00-7294-079346”进网许可标志属于冒用进网许可标志,为假冒产品。永乐生活电器销售给陈先生的手机不符合质量约定,陈先生要求其退回手机款11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陈先生应将该款天语D702型手机退还永乐生活电器。由于永乐生活电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陈先生所购手机为假冒产品,永乐生活电器有欺诈行为,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陈先生所购手机价款1180元一倍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