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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通过预付款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案件特点及对策
作者:唐铸 发布时间:2011-03-15 16:09:44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传统的现金消费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办卡消费即预付款方式消费与传统的现金消费相比,因其存在方便快捷及保值等诸多特点而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从美容、洗浴、餐饮,到理发、健身、购书,办理储值卡进行消费结账的方式已经融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一庭通过总结近年因办卡的消费形式引发的案例发现,在此类消费形式下,大多数经营者均存在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方式: 一、有意不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合同或付款凭证,从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办理储值卡时,因大多数消费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经营者一般仅向消费者提供未盖有公司有效公章的会员卡片或者仅有工作人员签字的纸质会员卡片,或者不向消费者开具有效的付款凭证;有些卡片或付款凭证虽然盖有公章,但实际经营主体与所盖的公章主体并不一致。一旦纠纷发生,经营者往往以与消费者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为由而拒绝退款或者逃避其他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而容易导致败诉。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单方更改合同内容或设置履行条件,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 许多经营者在劝说消费者办理储值卡时,往往突出宣传办卡存在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打折、积分等等。然而,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突然更改合同内容或设置条件,如通过设置打折有效期、积分限期清零等方式,逼迫消费者提前消费,更有些商家在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取消之前承诺的优惠政策。因大多数消费者在办卡时未与经营者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故因无具体的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导致无法有效维权。 三、办卡后降低服务质量或减少服务项目,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向消费者推销储值卡时,因存在较大提成比例,促销员及相应的服务人员均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甚至超过成本的服务,但一旦消费者办理完毕储值卡,待再次消费时,无论是服务态度或者服务质量均有明显的下降,甚至服务项目也存在减少的情况,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鉴于此类案件的几种侵权方式,海淀法院民一庭总结此类案件的几大特点: 一、办理储值卡的消费者中,中老年消费者所占比例较大,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此类案件中,消费者中中老年人所占比例较大,多数在逛商场或者散步时被促销员打动后办卡,且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容易忽略索要相关凭证及合同,导致被经营者欺骗; 二、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此类案件中,经营者多数开有分店,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被接收的储值会员较多且比较分散,一旦纠纷发生,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件。 三、一些情况下,实际经营者名称与收款凭证所盖公司公章名称不一致,难以确认相应的诉讼主体。 四、因未形成有效的书面合同或者付款凭证,造成相关案件取证困难,无法有效确定服务合同关系及合同具体内容。 五、经营者抽逃资金便利,多数情况下难以有效履行法律文书。因缺乏对经营者吸收消费者预付款的有效监管,在经营者吸纳足够的资金后,滥用或抽逃资金均十分便利,导致消费者胜诉也难以实际履行相应法律文书。 针对此类案件的侵权方式及相应特点,海淀法院民一庭提出以下三点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醒办卡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或者索取有效的付款凭证,同时审查经营主体是否与凭证记载的主体一致,并要求经营者将相应的口头承诺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明确,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二、对于进入诉讼阶段的纠纷,加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并提醒消费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措施,一方面弥补消费者举证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保证法律文书的实际履行效果。 三、建议相关部门对此类消费形式下,经营者所吸收的储值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严格限制商家使用该部分资金,或者设立定期上报及提供相应的保证金等措施,避免经营者滥用或抽逃该部分吸纳的资金,以保证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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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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