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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法院分析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作者:赵克 于博   发布时间:2011-03-15 15:10:58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后,由于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因而随着城建重点工程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工程建设的开展,法院将面临大量的行政拆迁纠纷。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房屋征收拆迁工程现状

    2011年,泉山区计划实施55项城建重点工程,总投资11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73亿元,其中涉及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五项,共有三环西路和徐商路危旧房改造、茶棚东城中村、姚庄和段庄棚户区改造,同时要完成韩山、杨家路、明理街等棚户区改造扫尾工程八个片区,全区计划拆迁六千多户居民房屋,拆迁面积达110万多平方米,计划总投资54.5亿元。

    由于今年房屋拆迁涉及居民多、面积大,因事关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如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甚至会对全区的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为此,泉山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以条例的实施为切入点,全面配合政府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既要保证政府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又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审理情况

    2008年以来,泉山法院共审理房屋征收拆迁类行政案件25件,其中撤诉12件,判决12件,目前尚有一件仍在审理中。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看,泉山法院主要考虑市、区发展规划及格局调整和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需要,作出了判决维持被告的房屋征收拆迁行政行为,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严格遵守法规、注重程序、规范房屋征收拆迁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蒋玲、张杰飞等人诉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件中,建设局按照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准备了房屋征收拆迁必备手续和证件资料,并根据实地情况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保证房屋价值评估的合理与公正,确保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同时依照程序向被拆迁人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并张贴拆迁公告,保证了房屋征收拆迁过程的公开透明,得到了被拆迁人的配合和理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安置低于预期,群体干扰审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与区位市场价值差距明显,拆迁补偿标准低,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导致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新房、迁入新居。由于政府安置补偿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差距较大,致使被拆迁人产生抵触情绪。当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基于相同的利益,被拆迁人便和其他拆迁户结成群体,一起到法院旁听庭审,有组织、有分工地干扰案件审理,给正常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误解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恶意谋取非法私利。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被拆迁人不了解、不理解政府的拆迁政策,不能冷静地表达诉求、配合法院庭审,无理缠讼,无故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阻碍规划实施,自认为法不责众,非法上访,借此迫使政府妥协,以满足一己私利,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实体利益。

    (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案件审理难度增大。裁决部门对证据审查不够全面、细致,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审查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导致被拆迁人不服,将矛盾推入诉讼程序;个别行政机关只要结果,不重视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给被拆迁人形成可以通过非正常途径博弈利益的错觉;部分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业务不精,政策掌握不准,偏离法律程序和政策导向拆迁;有的行政机关消极应诉,在庭审时不出庭或派其他人员出庭,致使一些事实无法在庭审中查明,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四)房屋征收拆迁跨度过大,增加矛盾化解难度。由于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的调整,致使一些跨度时间长的拆迁纠纷难以解决。同时由于部分房屋拆迁政策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致使补偿标准和实际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不断扩大,从而影响了房屋拆迁纠纷的化解,不利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开展。
    (五)新条例原则性过强,容易被钻法律空子。由于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而条例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但未明确违章标准、认定时间、面积计算、拆除步骤等,内容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无法可依,为被拆迁人钻法律的空子,大造违章建筑、牟取拆迁利益提供了温床。

    四、解决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明确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征收依据。条例明确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必须要十分慎重,在房屋征收拆迁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科学评估,以条例列举的公共利益事项为依据,这也是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此同时,政府房屋征收符合明确具体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对被拆迁人开展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之能更好地给予配合与支持。

    (二)重视公众参与,落实补偿措施。条例规定,政府在房屋征收前必须明确补偿标准,且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房屋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政府应注意在房屋征收前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不能畸低,并注意向被拆迁人做好评估价值的释明工作。若评估价值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虽评估价值不低但未进行充分有效的释明工作,易使被拆迁人产生合理怀疑和抵触情绪,为其日后抗拒房屋征收、阻碍拆迁埋下隐患。同时,政府应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准备工作,尤其是补偿款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补偿方案,多与被拆迁人交流,扩展公众对政府决策和行为过程的参与面,使补偿方案能够反映被拆迁人的普遍、合理诉求。

    (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房屋征收。条例要求,政府要依法房屋征收、文明房屋征收、有序房屋征收。为此,政府应当开展房屋征收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房屋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法治意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切实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特别是要主动公开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补偿方案以及投诉渠道,杜绝程序错误,减少实体瑕疵,确保合法有序地开展房屋征收。

    (四)建立长效机制,遏制违章乱建。条例规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均不得给予补偿。为此,政府应根据条例精神,针对拆迁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乱建问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条例和有关法规对被房屋征收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拆除违建物。对于抗拒拆除违章建筑者,可依法予以集中先行强制拆除,为后期房屋征收工作消除障碍。于此同时,政府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一旦发现违建物及时予以处理,从而形成违章建筑不予赔偿的良好风气。

    (五)及时调查研究,落实住房保障。为了确保房屋征收项目有序实施,有效化解行政拆迁纠纷,促进官民和谐与社会稳定,政府部门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坚持用法治理念指导项目实施;树立程序观念,将程序的完备与公开作为房屋征收拆迁的必要前提,通过程序公开,消除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的抵触情绪。同时要及时把握房地产的政策走向、价格动态,主动与其他省、市、区政府部门交流在房屋征收上的新做法及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综合各个方面的信息,善用巧劲,切实落实被拆迁人的住房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扫清障碍。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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