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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主要类型及应对措施
作者:许暘 陈聪慧 发布时间:2011-03-11 10:10:02
近年来,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受到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青睐,委托贷款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迅速增加。北京市海淀法院民四庭对此进行专项调研,总结案件的主要类型并提出四项风险防范措施。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实践中,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受托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以借款合同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向受托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二是在经委托人提示后,受托银行“坚持不起诉”的情况下,委托人以受托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由于受托银行不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委托人或受托人追究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二是委托人追究受托银行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借款本息无法追回的过错责任;三是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时,委托人追究受托金融机构没有履行按时催收义务而导致借款本息无法追回的过错责任。 为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海淀法院民四庭提出以下四项应对措施: 第一、成立金融法庭,实现专业案件精密审理。金融法庭成立后,委托贷款类纠纷全部由金融法庭审理,针对该类纠纷专业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精密化的金融审判职能,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以及文书制作的规范化。 第二、完善判后释明制度,及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金融风险。针对受托银行因不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及时向败诉银行开展判后释明工作,督促其全面提示委托贷款协议各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委托贷款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妥善履行检查、监督执行及督促还款等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全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三、加强与相关部门尤其是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建言献策。在全面调研案件情况、分析审判难点的基础上,通过与银行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部门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提示其细化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收费标准,加大现场检查和“窗口指导”工作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根除委托贷款业务风险。 第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核心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针对辖区内委托贷款纠纷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多为中小企业,且融资上市需求较大的特点,采取以案讲法等多种宣传方式,提示企业应合理利用委托贷款业务,确保自身资金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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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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