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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 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3-10 16:19: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明容)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登贵就是当天燃放鞭炮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第三人,法院判决由受益人对本次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经查明:原告徐贵旭与被告胡长恩两家系街坊邻居加亲戚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胡长恩乔迁新居请客,原告徐贵旭前去祝贺、帮忙,在帮忙的过程中,被前往胡长恩家贺喜的客人燃放鞭炮炸伤左眼,共住院治疗28天,用去医疗费8598.16元,原告之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燃放鞭炮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登贵就是当天燃放鞭炮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登贵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成立。由于侵权的第三人无法查明,被告胡长恩作为被帮工人,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劳务,属受益人,应对原告因本次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综合被告胡长恩的受益情况、给付能力以及原告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胡长恩承担原告损失的30%。遂判决由被告胡长恩补偿原告徐贵旭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38.8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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