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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
作者:张成生 发布时间:2011-03-10 14:52:13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标准。其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就涉及了一个人身损害双重赔偿的问题。 第一、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况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第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能否享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待遇。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说法。我认为,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受害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待遇,也可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即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将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关系,而工伤事故则是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关系。性质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方的有关实施办法)。这两类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前者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属于劳动法范畴。且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和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竞合性(或限制性)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的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两者的有关规定,对伤者的评残标准也不一样。 比较了这两者在法律上的不同,我们就会发现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合乎一般常理的要求;既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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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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