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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3-10 08:52:20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民事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公正与效率,是民事执行活动孜孜以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执行制度改革需应对的两难命题。民事执行权是实现民事执行价值和功能的依据和基础,是理顺民事执行涉及的各种关系、克服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各种障碍、有效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构建科学的民事执行机制,应当以效率和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执行改革是国家统治权的一个方面,是公权力的一种,执行改革必须要符合法律的原理与本性,体现执行权的性质,遵循执行工作的自身规律,同时还要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护。

    一、公正与效率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工序,执行工作树立什么样理念,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关系到依法治国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执行工作指明了方向。公正与效率作为执行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如何将公正与效率的内涵具体化、统一化直接关系到整个执行体制改革构建改革成效的认识标准。

    (一)公正

    司法公正,一般是指执法者公平无私。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是指实体公正,而且还包括程序公正以及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社会效果良好。

    一般而言,执行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及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暗箱操作,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①。“程序正义的基本问题是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有各种不同的途径与方式,面对每一种途径与方式都可以归结一个程序问题。也就是说,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②。”“执行公正主要是执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公平保护执行的实体结果公正③。”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司法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来实现的,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价值和保障关系反映在执行中,它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限制执行权的恣意行使,使执行权具有了应有的理性化权威,增加了执行人员的责任感,使其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更为谨慎和规范。因此,我认为在执行工作中,程序公正价值优于执行实体公正的价值,程序公正也应成为执行公正的主要内容。只有在程序公正的指导下规范执行行为,才能在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在稳定的法律和变化的现实之间,用正义的观念寻求平衡,化解矛盾。长期以来,执行工作中忽视程序现象比较突出,把结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内容,进而引起认识上的混乱。许多执行人员认为在执行工作中唯一目的就是债权,只要能够实现债权,程序是否合法无关紧要。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超职权执行有之,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有之,以拘代执有之,超标的查封有之,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也有之等等。执行过程中种种漠视程序的做法,损害了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致使执行程序的价值无从实现。因此,树立程序公正理念,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是提升执行工作水准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效率:执行制度建设的首要目标

    司法效率是指诉讼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以及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风险和社会的重新评价。执行效率是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节约执行的成本,其核心是快速与经济。就执行效率而言, 其内涵可以揭示为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 时间效率。即民事执行应当及时实现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因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处于未实现的状态, 不仅意味着合法权利受损害状态的延续, 也意味着民事法律关系秩序依然处于非正常状态。民事执行无论是从保护个体权利还是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 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实现债权无疑是民事执行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 资源效率。民事执行是需要耗费大量执行资源的活动, 既包括公共成本, 也包括私人成本, 其产出则是债权的实现。执行效率主要体现多个方面:第一,在执行过程中,要让申请执行人尽早地实现其民事权利。第二,要以效率这一价值观念为指导,推动执行体制改革。没有公正的效率是零效率与负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体现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价值应当是效率。

    如何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 是民事执行的根本任务之所在, 如果执行资源得到合理运用, 则意味着债权的实现将最大限度地摆脱资源有限性的抑制, 在整体上以更少的资源消耗更加充分地实现债权。因此, 从有利于执行目的实现出发, 资源效率同样是执行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方面要求让申请执行人以最少的成本支出从执行活动中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要求执行机构以最小的执行成本, 在执行活动中最充分地发挥作用, 以实现当事人权利和社会安定。为实现执行效率这一目标, 必须建立起统一管理的执行工作体制, 完善执行强制机制, 健全执行保障机制。

    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司法效率则居于辅助地位。公正在价值目标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而司法效率则是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外部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公正与效率可以共存。如何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间的结合点,是世界各国司法界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从民事执行实践来说,案件是繁简不同的,而法定的执行期限是一致,法官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疑难案件的执行任务,而不能在相对简单的案件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因此,一位执行官不仅要具备能够“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的美德,而且还应具有行动迅捷、遵守诉讼时效、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法官只有迅速行动,才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各种司法职责,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谈不上公正。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首先,二者具有一致性。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其次,公正与效率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在一定情况下,程序公正作为程序的单一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的局限性,而效率的价值目标恰好可以对此予以弥补。当然,公正与效率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具体就是“义”和“利”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效率的降低。如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为此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相应增加,审理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司法公正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效率越高,就越不公正,危害后果则越大。在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和选择上,我们应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并将其贯穿于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管理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中。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如何理解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在执行工作中需要不断的思考和实践,才能够把这两者关系有机的结合起来。我认为如果从理论和逻辑上看,二者应当并行不悖,不存在先后之别。但在具体的个案执行实践中,公正和效率总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空间差。在实践中,当公正和效率发生矛盾冲突时,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执行案件的不同,对公正与效率的侧重也不一样,当执行中出现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重新确定或对主体的追加、变更等案件,而行使裁决权时,在这类案件中对公正的要求就要高一些,公正就应该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相反,对效率的要求就要高一些,对没有出现需要裁决内容的案件,就要强调执行的效率。因此,我认为,在执行中提高效率就是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资源消耗从执行机关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而执行机关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执行活动中最充分地发挥出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以实现权利复原和社会安定。

    首先,公正是民事审判的生命,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核心。从目的、任务、功能、价值等方面看,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别:在民事审判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争执和不明状态,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查明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公正是民事审判的生命。而在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民事执行的任务在于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人的权益,因而快捷、高效、低成本是民事执行工作的核心。

    其次,效率优先是民事执行权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在由民事审判权确定后,实休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性已经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得到保障,对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公正性的争议,不应当也不可能通过执行权来解决。所以,民事执行程序任务是以最快捷、经济、高效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的内容,但它并不能保障通过各种强制性措施而实现的权益就是绝对公正的。

  再次,效率优先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中的公正,只有通过民事执行才能实现现实的公正,从而避免“法律白条”。要实现审判程序确定的公正,必须尽可能地以快捷、经济、高效的执行程序实现;如果民事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昂贵、执行方式不当,不但实现不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民事执行中效率优先原则是实现审判程序性的客观必然要求。、   

    三、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民事执行作为民事判决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工作制度为重要目标,公平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的确定,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作为社会信用关系商品流通安全的基本保障,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在民事执行中必须是体现切实高效执行生效裁判,民事执行效率作为民事执行工作的核心内容,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追求的目标;如何在民事执行中实现其效率价值的最大化也成为各法院探讨和研究的共同话题。

    通常,司法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实体和程序两种途径来实现,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一)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确实存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以外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公正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有:1、法官自身的因素;2、旧的审判模式的影响;3、经费保障不力;4、行政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倾向;5、地方保护主义;6、职权干预;7、不规范的监督;8、执法环境差等等。

    (二)、抓好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来说,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执行中的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确立数据开放制度。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其财产难寻,我国对于个人和企业 在其身份确认、财产确认、信用确认等方面还没有可利用的唯一标识,信息分散、信息渠道不畅导致被执行人躲债、转移财产等恶意逃债的可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将成为改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基础设施。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尽快实现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堵塞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各种可以利用的渠道,从基础设施上保障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顺畅解决。

    2、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民事执行工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民事执行的裁决权具有裁判权的性质,应该属于司法权;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实施权具有管理支配的特点,应该属于行政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民事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即:设立相对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民事执行局,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这个民事执行局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建立一个垂直领导的民事执行体制,分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总局,下设民事执行局、民事执行分局、民事执行支局。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这样在司法领域便存在两套系统:一套审判系统,由各级人民法院构成;一套民事执行系统 ,由各级民事执行机构构成。 在司法体制上,把民事执行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就解决了两方面问题:第一,审判工作是涉及公正的,是司法的核心,审判权必须由审判机关掌握。第二,民事执行工作不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因为是与非已经由审判机关明确界定,民事执行要解决的是落实审判的结论。 这种设置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执行工作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屏障,利于民事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判与民事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在民事执行机构内部,通过民事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如在民事执行庭内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从而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民事执行权分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

    3、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民事执行中出现的首要问题恰恰是不公平,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很多弊端,从工作体制到运行机制,都很难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其中,执行权的高度集中,有一个部门甚至有个人垄断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执行权的行使基本上依赖执行人员的自觉性,而自觉性毕竟是有限的,以致于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执行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用执行权制造执行乱。

    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从程序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重要法律,其性质与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执行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一样的,只不过比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更详细、更完善,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完备化和细化。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 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民事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到第三稿)。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此外,还应制定一部解决执行实体部分的《劳役法》,并对现有《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使《民事强制执行法》、《劳役法》、《刑法》配套使用,形成我国完整的“执行法律体系”,才能从法律上解决产生“执行难”的原因。

    4、设立劳役机构

    为了保障《劳役法》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法院应设立劳役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进行管理,使那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工作人员或某些公民在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条件时,对其进行惩罚,强制其服劳役,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经过民事审判的确认,其核心是如何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民事执行内在价值的结果体现。因此,实现民事执行效率价值最大化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最终体现。民事执行作为我国一项法律程序或制度,也是有价值的,全面辩证地研究民事执行价值,对树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理念,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5、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提高执行效率。创新新的执行理念和方法,一是执行效率最大化理念,执行效率在执行工作中应当是重中之重,没有效率的执行肯定是不公正的,更谈不上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二是准职权主义观念,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减少和淡化执行法院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明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和责任;三是程序公正理念,摒弃将债权实现程度作为评判执行工作优劣的唯一标准,实践中,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定程序使债权迅速、最大限度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规定,执行人员履行职责时,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要求规范执行行为,树立公正形象。         

    实现民事执行效率价值最大化的根本在于执行人员,而执行人员在不同年龄,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动机、需求和表现,所反映的进取心理,办案能力,协调能力,自律能力也是不同的,这就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除了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还必须抽出时间学习文化基础理论,提高逻辑分析能力和写作水平,学习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及司法礼仪,提升在案件执行中的协调能力,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性思考,提高执行艺术和水平。

    除民事执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把问题解决,双方满意均可。如承包经营权、租赁权、用益权的折抵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实现民事执行效率价值最大化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注释:

    ①童兆洪著:《民事执行前沿》,人民法院出版,第2页。

    ②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18页。

    ③杨一平著:同前注③书,第118页。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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