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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还卖查封物 大庆一男子外逃多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09 15:57: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张君)
欠款不还,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虽达成调解协议,可协议生效后不仅不执行,而且还把法院查封的房屋给卖了,卖完后便到外地打工,逃脱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履行。2011年3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何春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3年1月7日和4月29日,被告人何春生两次分别向受害人霍群借款50000元、1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未还。经受害人霍群多次索要未果,故其于2004年6月诉至让胡路区法院,要求被告何春生偿还欠款。同年8月3日,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做出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何春生在2004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霍群借款75000元,余款于2005年1月30日前还清。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何春生私自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楼房以22万元的价格出卖,未执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此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被告人何春生打工外逃。 2008年9月9日,大庆市让胡路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网上通缉,2010年9月18日18时30分,郑州市二七分局解放路派出所获得线索在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正通网吧有一叫何春生的网上逃犯正在上网,该局民警迅速赶到正通网吧,在正通网吧屋内将犯罪嫌疑人何春生抓获。经讯问,查清何春生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上网的网上逃犯,故本案告破。案发后,被告人何春生先后两次给付受害人霍群欠款155300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春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春生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现已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情节应当减少刑罚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他们加大了执行力度,穷尽各项执行措施,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为此他们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他们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及耍赖行为。据统计,该院2005年以来,共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多达11人,并在个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邀请许多被执行人参与案件的旁听,较好地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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