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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哺乳期女职工维权四点提示
作者:韩石 发布时间:2011-03-09 15:15:54
和男性劳动者相比,更为弱势的女性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更为常见。特别是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北京市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对一段时期以来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出孕、产、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四种情形,为女职工合法维权做出提示。 ※进行产前检查 也算劳动时间 情形一:秦女士在怀孕期间按照医院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认为其去医院进行检查,不应算为出勤,所以扣发了李女士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李女士请求单位发放产前检查期间工资? 维权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写明: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所以用人单位不得将进行产前检查的怀孕女职工视为旷工人员,不得以此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生育多胞胎 产假应延长 情形二:孙女士生育一对龙凤胎,在生产时还曾出现难产的情况。在她休产假时,单位向其说明理解孙女士的具体情况,但是按照单位规定她的产假最多只是90天,如果想继续多休息要么按照旷工处理,要么就得减发工资。孙女士的产假期究竟为几天? 维权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除了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此可见上述情形中孙女士除了普通的90天之外,还有30天的产假,在休产假期间,工资也应当照常发放。 ※休产假虽未工作 工资也应照常发 情形三:包女士系某单位工人,她怀孕产子后,用人单位以包女士休产假期间没有到单位工作为由,擅自减发包女士工资。包女士主张单位补足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维权提示:单位应当给付包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在女职工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细化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不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肩负着生育下一代的巨大社会责任,国家立法采用强制性规定来确保女职工生育涉及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哺乳期未结束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情形四:马女士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马女士怀孕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作后,马女士怀孕,她产假结束欲返回单位上班时,用人单位却通知她已经被单位解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马女士哺乳期未结束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维权提示:如果马女士在工作中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合同中约定了马女士怀孕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在马女士哺乳期结束前,单位也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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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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