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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争议量多 法院进行维权提示
作者:聂冉 韩石   发布时间:2011-03-09 15:06:31


    北京市海淀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多发,特别是与男性劳动者相比,更为弱势的女职工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通过调研分析,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总结出产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主要原因并进行维权提示。

    原因一:女职工权益更易受用人单位侵害

    女职工除了享受法律对职工的一般性保护外,还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但经常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侵害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主要表现为法定的女职工各项待遇得不到全面落实,特别是处在婚育期的女职工工作效率和时间大幅降低和减少,她们的生育待遇更容易被侵害,如在女职工结束产假后调整其工作岗位故意降低其待遇水平,迫使女职工主动辞职;以本单位无相应规定为由,拒不为女职工报销因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调整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部分用人单位拒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等。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自身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当依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原因二:女职工自身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随着自身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女职工愈加关注自身价值的体现,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越来越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过去那种女职工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不敢声张,得过且过的情况大为减少,甚至有些原本忍气吞声的女职工对多年前发生的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敢于提起诉讼,使得案件数量上升。

    维权提示:女职工进行维权需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并遵循法定程序。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时用人单位如以超过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如果女职工的诉讼请求确实超过了法定时效,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原因三: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援助体系需要加强

    调整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体系化不强,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繁多,对普通职工而言,寻找维权依据困难较大。另外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较小,而聘请律师费用较高。女职工有偿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社会法律援助力度有限,女职工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容易按照自认的观点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而用人单位有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积累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财力,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不均衡。

    维权提示: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法律法规体系庞杂,维权时不仅要详细阅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国务院相关条例、部门规章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针对性法律援助行动。

    原因四:用人单位内部工会等组织作用尚待发挥

    女职工除通过诉讼外,缺乏其他强有力的维权手段。诉讼渠道外的女职工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用人单位内部工会等组织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机制,缺乏在诉前解决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有效平台。

    维权提示: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应当切实发挥,普及职工的维权法律知识,督促企业切实负担社会责任。发生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时,女职工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相比进行诉讼而言,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更为迅速及时。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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