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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眼泪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1-03-08 14:20:04


    近日看到同行写的一篇题为《第一次流泪》的办案手记,说的是自己初次作庭审记录时,因离婚的女当事人悲切的诉说,自己禁不住泪如泉涌。事后,主审法官告诫他,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该在当事人面前流露自己的感情倾向,因为那样容易给人以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的口实,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于是,这位同行得出的结论是,法官不能当着当事人的面流泪。

    对此观点,我既赞同但又不敢苟同。说赞同,是因为法官手握审判权,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一言一行理应符合司法礼仪之要求,尽量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影响司法权威,这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说不敢苟同,是因为法官也是凡夫俗子,也有七情六欲,其喜怒哀乐溢于言表,本属正常。革命老前辈聂荣臻元帅冒死抢救日本小女孩,但并没有丝毫影响他对日本侵略者的仇恨,反而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华民族博大的爱心和对和平的追求。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流泪,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性真善美的体现。

    由此看来,法官的眼泪还真值得研究。在众人的眼中,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是公正司法的化身,负有定纷止争、维护百姓安宁与和谐生活的神圣使命,理应是社会的精英,人中的豪杰,必须光明磊落和顶天立地,又何必儿女情长,泪眼婆娑?法官可以流血,也不怕流血,因为法官刚毅如岩,职业的角色赋予了他们在矛盾和纠纷面前必须作出悲壮的抉择。很难想象,如果一个法官动辄感情冲动,那么,他肯定会被所谓的情感表象迷惑,从而在裁判是非时而做出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结论。所以,多数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选择了不流泪,即使胸中的感情汹涌如潮,也要尽量装出无动于衷、面如冰霜的模样,借以保持中立、平等之形象。这是法官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也是法官没有办法的选择。

    不过,话说回来,人不流泪只是未到情深处。古人曾说,“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看看那些缔造和捍卫共和国的英雄们吧,他们在挥泪告别了倒下的战友后,化悲痛为力量,变得更加坚强。作为践行司法公正的法律人,法官应该明白,虽然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的实施则是人性的,只有将真善美的人性融合于刚性的法律,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如果法官对群众的疾苦冷暖熟视无睹,甚至麻木不仁,又如何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流泪,实际是因情所致,是情为民所系的真实诠释。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法官只有掌握了感情的度,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与人性的完美结合。

    法官的眼泪是透明的血,流淌的是忠诚和奉献,其旋律饱含着真情和执著,令人可亲可敬,亦可圈可点。在允许法官流血的同时也应该允许他们流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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