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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调研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四点成因
作者:聂冉 韩石 发布时间:2011-03-08 14:04:13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仍处在多发时期。与男性劳动者相比,更为弱势的女职工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仍屡见不鲜。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调研分析,总结出产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女职工权益更易受用人单位侵害。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女职工进行排挤,主要表现为法定的女职工各项待遇得不到全面落实,特别是处在婚育期的女职工工作效率和时间大幅降低和减少,她们的生育待遇更容易被侵害,如:以本单位无相应规定为由,拒不为女职工报销因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调整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为由,降低其工资标准等。 二是女职工自身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随着自身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女职工愈加关注自身价值的体现,其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越来越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过去那种女职工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不敢声张,得过且过的情况大为减少,甚至有些原本忍气吞声的女职工对多年前发生的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敢于提起诉讼,使得案件数量上升。 三是对女职工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针对性保护内容规定多为框架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女职工盲目诉讼。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出台沿用二十三年,不仅法条尚需细化,内容也亟待更新。法条缺乏具体指引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较小,女职工有偿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较少,而社会法律援助力度有限,女职工容易按照自认的观点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者就不同诉讼请求分别提起诉讼。 四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妇联等组织作用尚待发挥。女职工除通过诉讼外,缺乏其他强有力的维权手段,诉讼渠道外的女职工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妇联和工会等组织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机制,缺乏在诉前解决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有效平台。 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提出如下对策:一是坚持在审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始终遵循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原则和反歧视原则,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针对女职工心理特质以“李红星工作法”为指导,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尽量多次进行调解,提高双方在一审阶段调解结案率;三是保持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密切联系,同时积极探索引入妇联、工会等社会力量,共同化解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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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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