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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婚姻需要懂法的智慧女人
作者:曾竞   发布时间:2011-03-08 13:34:31


    纵观破裂婚姻中的不幸女人,除了对方的错误,也应该在自己身上寻找原因。幸福的婚姻需要每个人用心去经营,当感情发生问题时双方都应积极沟通解决,当相处出现矛盾时双方都应主动化解矛盾。幸福的婚姻需要有智慧的女人,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女人,精致的生活,呵护幸福家庭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有质量的生活,做有内涵的女人

    2005年王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王女士性格内向但是温柔贤惠,张先生性格开朗具有事业心。王女士和张先生认为对方都是结婚的理想对象,于是交往不久后步入了婚姻殿堂。张先生任职于一家大型的房地产公司,事业开展的非常顺利,从普通的职员一步步晋升成为公司经理。王女士对于张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感到非常高兴。依照她男主外、女主内,女人就应该收拾好家、做好饭的想法,她辞去了工作,做上了全职太太。可是突然有一天王女士接到了法院电话得知张先生起诉她离婚。起诉书中张先生称与王女士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差距都逐渐变大,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

    法官释法: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不断增进了解,增强感情。共同生活不仅只是形式上的相处于一个空间,更要进行心灵层次的交流。

    法官建议:作为现代女性应该不断充实完善自我,将学习知识提升素养作为生活之必需,时刻保持与社会的一致性,时刻保持自我的独立性。经营家庭应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支持与辅佐,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人生观、价值观交流、注重精神层次的深入交流。法官通过实际案例的审理,发现许多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均称随着事业发展与妻子失去共同语言。所以,无论是从家庭和睦还是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女性都应该重视不断提高自己保持与时俱进。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非心血来潮

    何女士和李先生均为80后夫妻,他们交往时间不长便结婚了,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生活摩擦不断。每当发生口角之争时,双方均未能做到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而总是以冷战方式继续斗气没有很好的化解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双方缺乏包容和恰当的妥协,总是各自使着小性子暗自较劲。某次因为家务活的分担不均问题上两个人又大吵了一架,何女士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庭审中,法官做和好工作问及李先生对于离婚意见时,李先生也怒气冲冲,说离就离没什么可怕的。法官劝双方再慎重考虑看是否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否则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确实感情破裂,那么法院会准许离婚的。何女士突然慌了神,哭哭啼啼表示要撤回起诉。她说并非真心想起诉离婚,只是想借起诉 “震慑”李先生,吓唬吓唬李先生。

    法官释法:婚姻不是儿戏,离婚更非心血来潮的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做和好工作,如果发现确实感情破裂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会准许离婚。实践中发现有的夫妻,将离婚作为赌气或者惩罚对方的一种手段。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还有的夫妻因为斗气而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又都表示反悔。但是根据法律程序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所以只能选择去婚姻登记机关复婚。

    法官建议:双方都应该理智结婚、珍视婚姻、珍惜彼此。婚姻是需要两方共同用耐心和信心去经营的,在家庭生活中如果发生误会应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澄清误会,如果发生矛盾应该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的目标积极化解矛盾。不能将离婚作为“威胁”或者“赌气”的手段,毕竟这样的举动是伤害彼此感情的,而且会增加法院的审判压力、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

    ※一起过日子,别算糊涂的账

    白女士和肖先生6年前刚结婚时生活还比较拮据,他们两人都在一家小型国企工作,后来肖先生下海经商,白女士继续留在国企工作。肖先生从倒卖农产品起步,直到承包郊区的养殖场挣了不少钱。他们家的生活步入了小康水平,可是夫妻的感情却越来越淡。肖先生要求与白女士离婚,白女士一百个不情愿。可是在肖先生的坚持下,白女士觉的挽回不了就最终同意了离婚。双方本来打算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问题上却又产生了分歧。某次白女士听肖先生的朋友说肖先生经商的这几年间,除了倒卖农产品承包养殖场还经营了其他业务。其实在肖先生经商的这些年,白女士并没有细心了解肖先生经营的业务范围以及经商的具体收入、甚至不清楚家庭共同财产。白女士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财产,但是却又提供不了财产线索。

    法官释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践中,有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过日子过的比较“糊涂”,没有全面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当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才突然慌了神,极容易因为举证不利而分割不到合理的财产份额。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应该齐心协力创造高质量的生活,从关心整个家庭、关心对方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家庭财政事务管理,了解各方的工作收支等情况。当感情破裂涉及离婚时,明明白白财产情况,和和气气分割财产。同时,任何一方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面对家庭暴力,勇敢的说“不”

    50岁的王女士起诉50多岁的张先生要求离婚,她称在和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的近30年间,她曾多次遭遇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多次想要离婚,但是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以及周围的舆论压力又不断打消离婚的念头。现在等到孩子长大成家,终于鼓起了勇气起诉离婚。在庭审中,张先生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有家庭暴力行为。王女士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亦无法认定张先生具有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是对女性身心伤害非常大的恶性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应该予以举证。

    法官建议: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求助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的帮助,拨打110等报警电话,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于诉讼中要求针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该准备充足的证据,比如被侵害后在医院就诊的病历、照片等证据。实践中,有的女性遭遇了家庭暴力,但碍于情面不敢言声,总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独自默默承受伤害。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时也不敢去就医,这不仅影响了身体健康,还不利于固定证据。所以,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及时求助相关机构,并且第一时间就医。

    女性不应是弱者,婚姻中的女性权益也不应总是被侵犯。我们都知道结婚是件神圣的事情,两个人既然选择了共同生活,就得抱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心态努力创造美好的明天。在共同的这段旅途中,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因为家庭生活总是由无数琐事组成,有琐事就会有矛盾有摩擦,家庭生活有欢乐也肯定有争吵。可是,只要肯用心去呵护,那么一定可以有所收获。即使有一天真的不能再继续走下去,真的只有选择离婚,那么也应该平静的分手。

    女人在婚姻中,不应该只是受害者。每个女人都应该做有智慧的女人,做知法懂法的女人,做会保护自己的女人,做幸福的女人。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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