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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司法公正的力量叫“人大监督”
作者:文左龙   发布时间:2011-03-04 16:06:19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它“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手段。正因为有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变得更和谐、更公正、更权威。

    “人大监督”促进和谐司法,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能有效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对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操作中的不规范、不细致、不深入或当事人的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造成当事人对判决猜疑、排斥等心理,难以做到案了事了,成为了和谐司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和谐因素。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能规范司法行为,又能了解群众的需求、想法和呼声,使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司法。

    “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政治与法制国家的建设都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与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裁司法腐败行为,纠正审判和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弘扬正义,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并且,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不断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有机结合。

    “人大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法院执法环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最高层次、最高效力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维护权威,更具合法性和公正性。从实践上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规范进行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不仅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反而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因此,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监督中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人大监督”增强司法能力,推动法院创新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以农村占多数的人民法院所辖地区也不例外,老百姓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因为发展速度快,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意识、维权方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处于高发期,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通过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改正司法工作中的缺点,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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