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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伤 拒绝赔偿存款依法被扣划
发布时间:2011-03-04 11:26: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梁园堂)   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所有的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塘信用社的存款共计26100元,使申请执行人黄精松历时3年被打致残的赔偿款得到兑现。

    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黄小龙等人均系田阳县头塘镇新山村那丹屯村民,黄精松系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乡那丹屯人,虽然双方不同个县,但两屯相比邻。2007年6月15日晚,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黄小龙等人在罗忠效家喝酒,席间,有人提起黄小龙以前曾被百色市四塘镇百兰村人打伤过,在场人均表示要报复,殴打拉木头路过本屯的百兰村人。当晚22时许,黄小龙等人在罗忠效家附近的公路上拦载一辆从百兰村开来的农用车,罗等人不问青红皂白,将车上的黄精松等人拉下车进行殴打。黄精松被打伤后,当晚被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法医鉴定属重伤、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经田阳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忠效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赔偿黄精松经济损失7044.23元;卢红文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带赔偿赔偿黄精松经济损失8444.23元;卢红伟附带赔偿赔偿黄精松经济损失8444.23元,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还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执行。

    2011年2月,申请执行人黄精松以与被执行人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有征地补偿款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田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发现被执行人罗忠效、卢红文、卢红伟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塘信用社均有存款。为了严肃法律,3月3日,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依法扣划罗忠效存款7100元、卢红伟存款14000元、卢红文存款5000元,累计共26100元,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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