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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为琐事动干戈 法官化解为玉帛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03 14:12: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廖大功)   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黄爱兰与被执行人陆少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少宇当庭交纳赔偿款5216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申请执行人获得了赔偿款。

    黄爱兰与陆少宇均是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那兵屯的村民,而且是相邻关系。2008年5月31日,黄爱兰在自家门前空地用石头磊墙,以防陆少宇放养的山羊越过墙内吃其家种植的葡萄苗。陆少宇见到黄爱兰在该空地上砌墙,认为该空地系其家的开荒地,经制止无效后即从自家搬来10捆柴火,堆放到黄爱兰家门前,黄爱兰夫妇见状进行了阻止,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吵中你推我拉,不甘示弱,陆少宇在推拉中顺手从柴火堆中抽出一根松木柴,向黄爱兰的手臂及额头打两棒,致使黄爱兰受伤当场昏倒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纠纷。同年11月,黄爱兰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立案后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作出(2008)阳民一初字第746号判决书,判决陆少宇赔偿黄爱兰经济损失7730.06元。陆少宇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9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9)百中民一终字第267号判决书,改判陆少宇赔偿黄爱兰经济损失5216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陆少宇拒不履行义务,2010年1月,黄爱兰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因查陆少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未能执行。2011年2月,黄爱兰以陆少宇购买收割机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通过调查并做被执行人陆少宇的思想教育工作,陆少宇仍置之不理。为了让当事人双方解开疙瘩,心服口服,自觉履行义务。3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同时主持双方调解,在执行法官的感化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少宇当场交纳赔偿款5216元。法官的真诚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了结双方之间的恩怨,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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