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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世界 著作权何去何从
作者:吴园妹   发布时间:2011-03-03 10:16:09


    微博是人们现代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南方人物周刊》更是将“微博客”评为2010年度人物。所谓微博,顾名思义是微型的博客,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各种客户端进行信息的分享和传播。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一般限于140字,更新速度更快,传播方式更为便捷。2009年8月,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之后,如雨后春笋一般,各大网站开始纷纷推出微博。微博的兴起,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微博时代在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上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之所以成为“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其具有独创性,因此,判断微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之所以会有这种疑惑,主要在于博客的字数限制。有人说,“在微博客上,140字的限制将平民和莎士比亚拉到了同一水平线上。”140字的限制,对于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多可能是流水账似的记录生活和心情:“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中学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生油。”……类似这种简单描述生活柴米油盐的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平民毕竟是平民,终究成不了莎士比亚。新浪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中有这么一段文字:“我因车祸而失明,所以我从不知女友长什么样。那年,她得了胃癌,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我恢复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给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张空白照片,照片上写有一句话:‘别再想我长什么样,下一个你爱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样。’”对于这样的构思和表达,却并非每一个平民都可以做到。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通过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这可能是微型小说、微型散文、微型童话或微型诗歌等多种文学样式,以微博为载体表现了出来。它们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理所当然。

    因此,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而应当看发表的微博的具体内容。一篇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微博文章,并不在于其字数有多少,而在于其如何在140字之内“妙手著文章”。

    微博转发的隐患

    与普通博客相比,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重要原因即是微博世界中的转发现象。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即能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明显的区别。基于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因此这种转发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的是“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帖子表现出来的转发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公务使用、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引用部分属于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存在侵犯著作权之虞。

    140字的微博世界,是否应当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现实和网络是同样适用的。如果微博转发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微博存在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创造,因此笔者认为微博转发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一般的侵权因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而就如何认定“显而易见”的著作权侵权,一方面转发者在主观上应当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另一方面转发行为应当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

    微博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尽管微博世界发生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比较少,但一旦发生,如何认定微博运营商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就不容回避。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信息数量更多,每一分每一秒都存在更新的帖子,根本无法进行具体审查。除了对内容上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进行审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规定并结合微博的特殊性,微博运营商的审查义务应当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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