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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有利于矛盾化解
作者:文左龙   发布时间:2011-03-01 16:25:29


    作为审判主力军的基层法院,时刻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能动司法对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这一时期广大农村在国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迎来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农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向小康社会跨越的艰巨历史任务。由于林地利益、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的日趋多样化,以及农民的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基层法院已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军。例如林地所有权纠纷、离婚财产分配、劳资纠纷、合同纠纷、赡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成快速增长态势。而要推进这些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需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指出:“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把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制度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要想搞好新农村建设,必然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地域和功能上来说,基层法院与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是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司法保障力量。无论是鸡毛蒜皮大小的邻里纠纷,还是关系复杂的林地所有权诉讼,或者是新农村建设投资合同纠纷,能动司法可以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能动司法是做好“基层稳,则全局安”的迫切需要

    据统计,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占总量的60%以上,证明“基层稳,则全局安”存在着一定道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层法官的负担的确很重。她说自2004年至2009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海淀法院民5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从260 件增长到了1625件,而同期民5庭的法官数量仅仅增加了两名,达到10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3] 此例真实反应出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大部分来自农村,熟人之间的纠纷占多数,虽然有矛盾,但事后双方还是要打交道。这些案件到了法院,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诉讼标的不大,但背后潜藏着难以化解的积怨与冲突,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可能就会激化。基层法院通过开展能动司法的方式,能够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科学引导,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找出双方纠纷根本原因,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同时,也是减少涉诉信访,提高服判息诉率的有利措施。

    能动司法是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指出: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群众路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正是落实最高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具体行动,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能动司法十分重视为民司法,乐于通过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注重辩法析理、以理服人,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简化案件流程,预防纠纷发生,树立司法威性,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

    能动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建设“最公道法院”的需要

    公正永远是司法的生命。能动司法就是要纠正基层法院坐堂问案、机械办案、呆板办案、就案办案、高高在上的办案作风,不能只顾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而是要求裁判全过程追求法律解释、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入了解农村现状,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要求,掌握当地农村的风土人情、社会民风,通过展开释明义务、程序保障、调查取证,使各方当事人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氛围下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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