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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基层法院能动司法
作者:文左龙 发布时间:2011-03-01 15:41:55
摘要: 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时代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提出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精神的重要举措。据统计,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占总量的60%以上,因此有“基层稳,则全局安”的说法,充分说明地处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的基层法院承担着重要职责。 新形势下,基层法院作为展示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与基层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对践行能动司法,往往有着更切实、更生动、更贴近实际的体会。本文就基层法院如何开展能动司法,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强人民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能动司法;基层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农村 一、能动司法的含义 何为“能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其解释为:主观能动。因此,对人民法院而言,所谓的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主观思想上,要切实增强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司法的服务意识;在具体行动上,要积极主动的为人民群众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改变坐堂问案、高高在上的被动司法模式,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高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是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司法。”由此可见,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需要法官站在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战略高度、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高度、法官职业道德形象的高度,主动出击,心系群众,送法上门,为民排忧。 二、能动司法对基层法院的意义 “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特别是作为审判主力军的基层法院,时刻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能动司法对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这一时期广大农村在国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迎来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农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向小康社会跨越的艰巨历史任务。由于林地利益、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的日趋多样化,以及农民的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基层法院已成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军。例如林地所有权纠纷、离婚财产分配、劳资纠纷、合同纠纷、赡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基层法院成快速增长态势。 而要推进这些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2] (一)能动司法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需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指出:“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把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制度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要想搞好新农村建设,必然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从地域和功能上来说,基层法院与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是新农村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司法保障力量。无论是鸡毛蒜皮大小的邻里纠纷,还是关系复杂的林地所有权诉讼,或者是新农村建设投资合同纠纷,能动司法可以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能动司法是做好“基层稳,则全局安”的迫切需要 据统计,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占总量的60%以上,证明“基层稳,则全局安”存在着一定道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层法官的负担的确很重。她说自2004年至2009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海淀法院民5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从260 件增长到了1625件,而同期民5庭的法官数量仅仅增加了两名,达到10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3] 此例真实反应出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大部分来自农村,熟人之间的纠纷占多数,虽然有矛盾,但事后双方还是要打交道。这些案件到了法院,从表面看往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诉讼标的不大,但背后潜藏着难以化解的积怨与冲突,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可能就会激化。基层法院通过开展能动司法的方式,能够紧贴农村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科学引导,回应农村当事人要求保护权利的诉求,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找出双方纠纷根本原因,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同时,也是减少涉诉信访,提高服判息诉率的有利措施。 (三)能动司法是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指出: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坚持群众路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正是落实最高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具体行动,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能动司法十分重视为民司法,乐于通过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注重辩法析理、以理服人,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简化案件流程,预防纠纷发生,树立司法威性,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人民法官形象。 (四)能动司法是确保司法公正,建设“最公道法院”的需要 公正永远是司法的生命。能动司法就是要纠正基层法院坐堂问案、机械办案、呆板办案、就案办案、高高在上的办案作风,不能只顾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而是要求裁判全过程追求法律解释、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入了解农村现状,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要求,掌握当地农村的风土人情、社会民风,通过展开释明义务、程序保障、调查取证,使各方当事人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氛围下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的公正也正是实现社会公道的重要保障。“公道,就是追求司法的公正、和谐、高效、廉洁。桃源这片仙源乐土孕育了一种崇尚公道、和谐、自然的传统文化。我们既要继承这种文化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将其引入到法院的管理中,确立‘最公道’为法官的价值追求,打造一个具有独特文化魅力的法院。”[4] 在新时代的要求下,能动司法也是基层法院以司法公正为契机创建“最公道法院”的需要。社会需要公道,人民群众也需要司法公正,能动司法恰恰体现了阳光司法的公开透明的审判模式,确保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也为“最公道法院”的建设发挥支撑作用。 三、基层法院“能动司法五三模式” 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在依法办案同时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努力为实现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须了解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要求,探索和提出人民法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创新机制,提高司法能力,通过调判结合等方式快速化解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笔者认为,高水平的司法能力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但高素质的法官通过能动司法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也必须坚持相应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科学的践行能动司法,最终服务于大局和人民司法。在审判作风上,不应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态度简单生硬粗暴,而应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坚持相应的原则,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将这些原则归纳为“能动司法五三模式”。 所谓“能动”,就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能”,要求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能为基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谋利;能为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信力服务。 二是“动”,要求有为基层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的行动;有为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的行动;有为基层人民群众维护利益的行动。 同时,能动司法就是要求基层法官深入艰苦的基层地区,深入人民群众当中去,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去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必须要做好“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思想。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怕困难; 二是耐心、细心、热心; 三是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农村。 因此,笔者将基层法官就把握的能动司法原则归纳为“能动司法五三模式”,其合理性与科学性还需继续研究、探讨。 四、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的方法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法院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主动变革,创新机制,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并要求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和专业优势,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5] 基层法院如何结合广大农村实际,创新能动司法的方式方法,对基层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综合文秘,肩负调研工作的重任,通过对本地区能动司法实践的了解和社会各界对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本人认为基层法院开展能动法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创立“新农村法庭”审判机制,提高服务大局水平。 笔者根据当前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农村发展现状的研究,认为基层法院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创新一种“新农村法庭”的审判方式,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新农村法庭”搬至村组,培养业务精湛、不怕吃苦、熟悉乡情的高素质基层法官,主动进农家提供法律服务,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将所有当事人视为“亲人”,推行“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结案、就地执行”,以最公正、最快速、最简便为原则,把大量矛盾纠纷疏导解决在萌芽或初始状态,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2、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实现便民利民目标。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特别针对地域广、人口多的农村,基层法院开展能动司法能及时解决偏远农村、交通不便的人民群众诉讼难题,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一手抓调解,一手抓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当前,基层法院都把加强调解作为能动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纷纷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审判原则,更加注重能提高调撤率,却往往忽视“重调轻判”、“以调代审”、“久调不决”、“压迫调解”、“哄骗调解”等问题存在。笔者认为,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邻里纠纷往往为是为争一口气,多做思想工作,多进行释法明理教育,加强调解力度很有必要,可以成功化解许多社会矛盾。 4、重点关注弱势群体,优先保障五类人的权益。 弱势群体遇到矛盾纠纷后,在寻求司法解决途径过程中,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受限于法律知识、社会经验、生活环境等因素,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层法院在开展能动司法实践中,要重点关注五类人的权益,一是空巢老人;二是留守妇女;三是留守儿童;四是民政部门登记的“五保户”;五是伤残农民。 5、建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帮助当事人科学解决纠纷。 长年生活在农村的当事人,很少有人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还存在风险问题,因此,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中,要主动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按时出庭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从而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预测诉讼后果,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坚持送法下乡、进企业和社区,做好“免费的法律顾问”。 基层法院通过送法下乡、进企业和社区等方式,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行动。能动司法不仅要把握法律的精神同时要把握社情民意,将天理、国法、人情、乡情、民情等有机结合,要注重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不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多为当事人诉讼方便着想,用一颗“温暖”的心服务于人民群众,做好一名“免费的法律顾问”。 结语 当前,基层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单纯就案办案、坐堂问案、机械办案、呆板办案等方式,都已经难以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只有以能动司法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司法规律,“尽力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才能在在建设社会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法院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终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标。 [1]参见“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 参考文献: [1]贺小荣.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N].《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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