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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离婚门规”的法律思考
作者:蒙德鹏 发布时间:2011-03-01 14:20:12
“你们谁将来要离婚,必须经过我,要没我批准,谁也离不了!”——这就是被誉为“小品王”的赵本山先生所谓的离婚门规。不少人还真为赵本山对徒弟婚姻“负责任”的态度而感动。确实演艺圈的诱惑很多,俊男美女如云,风情万种如林。演艺圈艺人离婚跟吃饭、看电视一样稀松平常。不过,赵本山的这条门规虽然事出有因、用心良苦,但如果从法律角度看就有“干涉婚姻自由”之嫌了。
众所周知,自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人权之一。著名诗人裴多菲有一首极其著名的诗就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当然包括婚姻自由,或者说婚姻自由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由此可见,赵本山关于徒弟离婚必须经他批准的话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的。 也就是说赵本山的上述门规已涉嫌“干涉婚姻自由”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包括利用行政、经济、职权、隐私、限制人身自由或所谓的族规、门规等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照赵本山的上述说法推断,如果其徒弟离婚,作为师父的他一定会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不管哪种限制措施,只要干涉了其徒弟的离婚自由即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不管是基于维护其“本山集团”的形象和利益,还是出于爱徒心切,作为影响广泛且门徒众多的公众人物,赵本山制定门规的时候应该看自己的门规符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可惜赵本山不仅不以为然,反而在公开场合多次谈到自己的这条门规,并颇为得意。这不仅为法律所不允,也有违于其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倡导公序良俗的社会责任。刘老根大舞台的二人转表演带个观众很多快乐,我们不希望在这个舞台之下,其徒弟们却上演着离婚版的梁山伯和祝英台、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情感悲剧。 如果从深层次追根溯源,赵本山“离婚门规”背后是其封建家长制作风和专制思想的残留。这一点也可以从其徒弟们动不动就在他面前跪倒一片的新闻报道中得到印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赵大叔还不能完全摆脱封建家长制作风和专制思想的影响。这确实需要他在他的豪华私人飞机里好好地进行反思了。 (作者单位: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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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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