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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见”背后的法律信仰
作者:余祥鹏   发布时间:2011-02-28 09:26:16


    我常常幻想这样一种场景:国人在发生纠纷之后,斗志昂扬,铿锵有力地甩出“法庭上见”这四个字。进而我想到,什么时候常能听到人们脱口而出“法庭上见”,才表明大家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信仰,说明我们的法治发展真正取得了突破。

    现实是,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度明显较低。不少人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原始的搏斗,或者是有人居中调停,双方私下协商。这些即是法理上所谓的“私力救济”。即便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在对判决结果满腹狐疑之际,不免就走上信访之路。于是,涉诉信访案件就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人民不愿意遵循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法院的生效判决民众心中不服,这些都说明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法律信仰缺失。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想起了文明鼎盛的古希腊罗马时期。那个法治发展,文化繁荣的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样本。从那里,我们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先贤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他们将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推向了伦理性的高度。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极大地激发了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

    反观我国社会,特权观念、人治观念和权力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与现代法治精神严重相悖。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在我国,法治可谓“先天缺陷,后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国家快速推进立法工作,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这种传统思想依旧难以扭转。因此,我们的法治队伍中必须培育出一大批尊崇法律、对法治有坚定追求和信仰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人应广泛分布于法学教育、研究、执法司法等政法战线。通过他们的努力,创造显赫功绩,发挥重大影响,促进全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和养成。

    这里有必要对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满脑子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进行批判。法律工具主义使法律沦为失去灵魂和价值的木偶。人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可以因为公职人员的一句话、一个行动消失殆尽。公职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必将深刻影响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树立。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法律信仰培养,刻不容缓!

    再回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的法治发展适应了当地经济状况的需要。这也促成了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人治模式,进入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我国的现状是,司法质量和效率低下,难以满足社会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和关系的较量;效率低下除了体现在案件审理中,还体现在判决执行中。不少生效判决在执行难的阴影下化作一纸空文。因此,下大力气解决审判质量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当为培育公众法律信仰缺失重要的一剂药方。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在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建立法律信仰,培育法治精神,重树公众对法治的信心,这样,我们的步子才能更加稳健,法治的发展才更具力量!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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