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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黑老大”一手下协助组织卖淫受审
作者:赵甫 尚博   发布时间:2011-02-24 09:02:41


    2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王紫绮涉黑组织成员庞见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一案,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4年以来,王紫绮(已判刑)、王婉宁(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陶铭古、钟光玉(均已判刑)等人,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庞见明等二十余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为掩护,通过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王紫绮、王婉宁指使、授意下,该组织在重庆市渝中区区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包庇、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被告人庞见明及陶铭古、钟光玉等人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使下,分别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外围放哨、资金管理、诈骗妇女到卖淫场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等工作,形成了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固定。1998年3月至2009年8月,王紫绮及其组织非法聚敛钱财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庞见明先后在重庆时尚茶楼、亮点宾馆、颢懿哉茶楼、阙园轩茶楼等多个卖淫场所协助组织卖淫,先后负责吧台接待好嫖客、发门牌号、按报警开关、放哨、诈骗被害妇女到场所卖淫、陪嫖客外出取钱等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见明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庞见明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王紫绮案情回顾:

    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王紫绮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王紫绮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1月16、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确认,1994年以来,王紫绮等人先后将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紫绮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

    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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