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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法院“四解”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1-02-24 10:3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克新、武凯、王士民)   肥城法院将自动履行率作为衡量调解效果的重要标准,采取四项措施,围绕案中案后、案里案外四个环节,不断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九成调解结案案件自动履行,实现了案结人和的良好效果。

    辨法析理解“法”结。在调解过程中,增强法官辨法析理的能力和水平,围绕法理、事理、情理展开调解工作,把事理理清,把法理说透。在下达调解书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详细说明调解法律依据,解答当事人法律疑惑,促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口服”更“心服”,提高其自动履行的积极性。

    说服教育解“情”结。对婚姻纠纷、赡养纠纷、相邻关系、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着重开展道德风尚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珍视交往之情,多年之谊。同时,借助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具有威信威望、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侧重帮助当事人冰释前嫌,以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实现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

    案后关注解“心”结。强化主动服务理念,扩展调解工作范围,对调解案件跟踪了解。对确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快到仍未履行时,再次进行说服教育,告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不履行协议的法律后果,消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与民间协议混淆的模糊认识,打消其“拖下去”的错误想法。

案外想法解“利”结。对于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多想案外之法,多做案外工作,积极帮助案件当事人克服经济困难,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我院先后受理五十余名农民工诉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虽达成调解协议,但公司确有履行困难。我院运用以债权抵偿欠款的方式,为企业追回近九十万债权,帮助其履行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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