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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送货被打断鼻梁骨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23 16:0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雇员邹某送货途中遇纠纷,被打断鼻梁骨,雇主刘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2011年2月2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2530.37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受雇于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的广州立白泗洪县总经销处从事送货业务,工资为每月2000元。2009年8月28日,原告邹某开车给被告刘某送货至双沟镇时,与马某因送货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送完货后即返回泗洪途中,至青阳镇洪桥转盘北侧时,被马某、张某等人拦截,并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邹某受伤后在泗洪县城西人民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88元,后被送至泗洪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鼻骨骨折、右食指穿通伤”,分三次住院治疗25天,花去医疗费9888.92元。2010年4月16日,经泗洪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失为十级伤残,并花费鉴定费700元。2010年6月2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经被告要求,2010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损伤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1、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2、马某已赔偿原告15000元;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鼻骨骨折误工日为30-60日;4、经泗洪法院(2010)洪刑初字第0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雇佣原告邹某为其送货,在送货过程中,原告邹某被马某等人所伤,作为雇主,被告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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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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