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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一事不二罚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
作者:田凌   发布时间:2011-02-23 15:58:25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近日,湖南省津市法院依据此条款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申请人津市某局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刘某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津市某局向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津市某某局就其违法行为在申请人作出罚款决定之前已经作出了罚款决定,现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事实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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