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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2-23 10:37:5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的政治责任更为重大。
一、法治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当我们将法治不仅作为一种信仰、意识、观念,而且成为一种思想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是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时,法治的“软件系统”——信任和尊崇就建立起来了,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内涵。法治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无论法律的内容为何,国家的一切权力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这一崇高价值为基础。现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如“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而“法治”的概念,却在中国古代似乎未曾使用。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中,饱读经史子集的士大夫们最为推崇礼法融合,以礼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同时又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先教而诛的法律观。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他们重人轻法。在治国方略上,他们重人治轻法治,将当权者高置于法律之上,我行我素,以言代法。这些都严重扼杀了民众的民主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大相径庭。历史证明,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文明的社会与人类的理想追求。 一个法律正逐步进入百姓生活的时代,一个“法制”转变为“法治”已渐成共识的时代。人民法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了解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一种管理理念。“法治”的含义:即“法律获得普遍服从,人们服从的法律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法律至上”与“法律正当”。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第二软实力,一个国家即便经济实力再强,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公民,仍不能算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高理念,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把法治设定为建设国家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新的形势决定着人民法院要扮演新的社会角色,既要承担重大的宪法和法律责任,又要承担重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对案件的处理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很多方面的社会矛盾可能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人们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平、讨个“说法”,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宗配等66人认为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前任领导拖欠、克扣退休人员工资、补贴及相关费用统筹等达4年多的时间不予以补发而与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施宗配等66人多次到州、省、中央各级相关部门上访。此案由楚雄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驳回原告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宗配等66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不存在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问题,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判令二井司补发克扣、拖欠施宗配等66人4年的工资,养老金及各种补贴补贴合计1018921﹒20元。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施宗配等66人的行为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长期以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形,既不能等同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也不能证实其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正当理由,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决。公开宣判之日,施宗配等66人仍不服二审判决,到楚雄中院闹了整整一天。经全院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后来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此案将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中,并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它只有被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才能凝聚成一股全社会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持久的精神力量,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更广泛和更加深远的作用和意义。不能只让司法实践漂浮在空洞的概念当中,而应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练就成我们的司法能力,进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这是我们法官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职责。 二、和谐社会及法治精神的精髓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的价值定位与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最早提出“和谐”一词的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而“和谐社会” 这一用语则是由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的,他主张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通过由富人捐资组织的“试验性”股份公司制协作社,把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和谐社会。所谓“和谐”是指协调、和顺、融洽、无矛盾冲突、无相互抵触之意。 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即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指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毕达哥拉斯也认为,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就是最大的恶。公正是和谐社会、法治精神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法治精神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任何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的基本价值内涵相同:宣传了公平正义,确立核心价值定位;要求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对秩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强调民主法治,满足与生俱来的对自由的向往;要求充满活力,更大程度上则是对效率的追求,以保证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永恒的价值追求,实现与当事人的和谐就是这一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 “和谐法院”的基本内涵是:法官之间和睦相处、庭室之间相互配合、法官与法院之间相互依存、法院与外部环境融洽联通,整个法院形成一个政令畅通、人和气顺、运转有序、蓬勃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和谐机关不仅仅是内部的和谐,还要注重外部环境的和谐。尤其是作为法院,案件涉及到千家万户,人财物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更应该注重外部环境的和谐。中、基层法院是维护和实现基层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因此,要坚持用六中全会精神引领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是贯彻六中全会《决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职责所在,而且是政治任务。 三、重点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 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识更重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机融合,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法院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和司法实践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和程序公正是辨证的统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公平就是采信证据时做到去伪存真,还原案件真实,保证中立、公开、独立、效率;正义就是要做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任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一要依法办事,把握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各种法律条文,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各类纷争;二要司法为民,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三要公平正义,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努力通过裁判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当前尤其要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依法审理民事、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作为一名法官,我时常接触到的是基层的群众,他们没有什么高深的文化,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明白法律的真正规定,但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人民法官对他们所涉纠纷的处理。我曾经因为审判桌前一次次苦口婆心的调解而感到厌烦,曾经因为崎岖山路上的奔波送达而感到劳累,但每每看到行将离异的夫妻又言归于好,风烛残年的老人拿到如救命稻草的赡养费费,因交通事故而家破人亡的弱者拿到满意的赔偿金时,我明白了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才能使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也许我们个人的作用是微弱的,但是当我们站在审判席上的时候,我们已经不是单个的个体了,而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整体。我们制作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在向社会公众、向世界传达着我们国家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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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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