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宋祥、廖晓龙等24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除被告人陈文因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6个月外,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宋祥、廖小龙自1999年以来在黔江区以承建建筑工程项目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舒晓华、陈文、黄义鹏、文峰、苏小峰、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黄绍兴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宋祥、廖小龙为组织、领导者,舒晓华、邬光斌、陈文、徐泽彪、侯文江、李学文、黄义鹏为组织骨干成员,文峰、苏小峰、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谢代国、黄绍兴、李勇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通过承建工程、开设酒吧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从2000年至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插手他人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形成“保护伞”,称霸一方,共计作案29起,其中刑事犯罪案件18起、治安违法案件11起。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宋祥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祥等17人提出上诉。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文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