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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经商已违法 不履行判决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1-02-18 11:2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隆兵)   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身为公务员而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汪牟罚款5000元。

    汪牟系那坡县某单位工作,系一名公务员,本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国家公务员应尽的义务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但其却跟经商老板做起生意来。2007年5月至6月间,汪牟与南宁市佳农复合肥厂老板凤吉成签订赊销桉树基肥书面合同。期间,汪牟向南宁市佳农复合肥料厂赊购桉树基肥共66吨,总价值为75240元。由于汪牟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凤老板从2008年10月至2010年2月多次找汪牟或通过电话催促汪牟还款,但汪牟不予理睬,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凤吉成于2010年9月26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由汪牟支付给凤吉成桉树基肥款项及利息8224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汪牟未自动履行,凤吉成于2011年1月11日向那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承办该案执行人员多次登门到汪牟所在单位做其思想工作,责令其承担法律义务,但汪牟没有认清自己是国家干部参与经商本来就是违法,现因经商影响工作,还要赔钱,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此,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决定,汪牟老老实实交清了罚款并承认了错误,同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执行款汇入法院专用帐户上。这样,一起因国家公务员经商被罚的执行案件得以完全执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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