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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感文化与当代司法
作者:黄姝 发布时间:2011-02-14 09:51:58
不受控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人类的自由总是要受到一定的控制,精神和物质才能在正确和规范的轨道上前行。控制自由的主体来源于三个方面:自己、他人以及社会。社会控制在某种意义上主要是指法律控制,而自己控制与他人控制都属于道德范畴。
中西方的道德文化普遍认为是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对立。耻感文化,是指个人的道德主要受到他人舆论评价所左右,违反道德意味着他人对自己的否定性评价。中国是典型的耻感文化国家。作为传统的农业国,人口流动密度小,人们长期甚至世代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群体中,他人对自己或家族的否定性评价往往意味着集体性的排斥,并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违反该群体道德将给自己或家族贴上耻辱的标签。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奉行的是“礼义廉耻”,其中又以“耻”为最。与此对应,西方的罪感文化中,道德尽管也是一套公认的标准,其“首席执行官”则并非他人或舆论,而是自己。西方传统文化认为人生而有罪,是负罪被驱除出伊甸园的亚当夏娃的后代,要想死后到达天堂,就得在现世洗清自己的罪孽。违反道德标准到了一定程度,就将获得最为严厉的神的惩罚:死后入地狱。因此,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给个人带来最大压力的主要不是他人的谴责,而是自我的否定,同时,对罪恶的评价主体不应是自己,而是法律。 两种文化带来的,是对待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中国人重视社会舆论远甚于法律评价,一项罪恶的行为,如果不被他人所知,就引发不了行为者的自责或痛苦。因此,如何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罪行成为了首要任务。而罪感文化的西方国家,实施罪行后首先受到的就是自我内心的惩罚,如何得到宽恕成为行为人最迫切解决的问题。而宽恕的前提,就是让罪行受到法律的正当评价。 耻感文化下对法律的漠视还引发了另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道德绑架。所谓的绑架,其实就是他人利用自己建立或美化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他人甚至约束他人、强迫他人的行为。耻感文化下的道德,说得直接一点,更像是利用自己的想象去弥补他人人性残缺的过程。可惜,人往往能够不停发现他人人性的残缺,而忽视自己的。这种道德,或许可以称之为伪道德。因为,同样一个道德的标准,被用来约束他人而忽视自己,这种标准本身就值得怀疑。而当法律被忽视,道德成为约束他人行为的最重要工具的时候,它的最大危险就是滥用。较之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规范化,道德滥用几乎完全不受限制,也不用承担任何后果。所以,思想绑架者,无论是自我感觉权威之人还是纯粹好事之人,最喜欢使用的武器就是道德。道德绑架普遍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皮鞭型,表现为对于任何事都喜欢指指点点,指正错误,慷慨激昂,甚至恐吓威胁,给你扣大帽子,这种绑架行为一两次或者一两个人实施,不引发什么问题,绑架者多了,自然形成威胁,给你的精神不定期施压,最终达到改变你的行为或思想,满足绑架者的道德完美之想象。另一种是糖果型,或者可以称为糖衣炮弹,绑架者不断的提示你做这个是好的那个是不好的,几乎是满怀希望的鼓励,于是下意识的,你开始迎合他的好恶,这种情形下几乎没有觉察地就被绑架了。 道德绑架风险小,效果好。几乎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热火朝天的利用。想知道它的威力有多大吗?随便打开任何一个媒体都可以看到,平面的,电视的,网络的…法律就在更大的范围内被忽视了。 有人说,中国的耻感文化已然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为维系耻感文化的前提是固定的社会群体形成的关系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熟人社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快,农民工进城务工如潮水般汹涌,传统的农村社会单元被破坏,城市则成为了流动人口的大熔炉。“熟人社会”呈土崩瓦解之势,“道德执行官”一朝缺席,违法犯罪指数马上飙升,这或许可以解释为广州那种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市犯罪率日益上升的根源。农民工进城,乞讨、卖淫、偷盗抢,挣得一笔“原始资金”后衣锦还乡,回家开店、盖楼,从此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这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确实形成了一种模式,甚至因此带来了一股“笑贫不笑娼”的极端价值观的流行。 从这种意义上说,传统的耻感文化中舆论的来源变得不确定了,耻感文化作为控制罪恶的一道重要防线开始消融了,但是与此相对比的,道德绑架却在另一个平台上日渐显露出出人意料的强大势力,那就是媒体和网络。网络使得互动频繁,话语权泛滥,突然间掌握话语权的每个人都恨不得跳出来不停发表自己的观点。一碰到稍微热点的话题,就跳出来扣别人的帽子,人肉搜索更是愈演愈烈。 当然,反对利用耻感文化进行道德绑架的观点并非意在遏制网络的发展,或者甚至限制言论自由。只是,发表言论与道德绑架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强制甚至用威胁的手段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道德判断标准,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和道德的扼杀,是伪道德。是利用我们传统的耻感文化满足自己的良好自我感觉。 这种耻感文化变异而成的道德绑架,使得我们本已遭受忽视的法律更加落入尴尬的局面,不仅受到忽视,更是被别有用心的挟持和利用——舆论虽然有监督法律的作用,舆论挟持司法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的司法该何去何从,许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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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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