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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与闭庭之辨
作者:李启明   发布时间:2011-02-12 08:56:27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针对未予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休庭与闭庭称谓被混淆使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在同一个法院,有的审判人员宣布休庭,有的则宣布闭庭。而何时适用休庭,何时适用闭庭,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休庭、闭庭称谓被混淆使用的关键原因在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何为闭庭,使得审判人员在对闭庭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一种理解认为,闭庭是针对每一次庭审程序而言的,每一次庭审有开始就有结束,每一次的庭审程序都应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程序,因此闭庭是对应于每一次庭审程序的结束而适用的。另一种理解认为,闭庭是指案件所有审理程序的结束,一旦宣布闭庭,就表示案件已经宣判或调解达成协议,期间不论是合议庭合议、庭审人员休息或是结束某一次庭审程序,均必须适用休庭。

    笔者认为上述后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将案件宣判前一次乃至多次庭审程序的结束认为是闭庭而不是休庭是错误的,其错误认识来源于对“庭”这个字眼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开庭、休庭与闭庭,其关键词在于“庭”,这个庭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所称的独任庭或合议庭,也是法庭上法官所言的“现在开庭”、“本法庭”所指的庭。而这个独任庭或合议庭是针对个案而言的,撇开个案去谈论“庭”是没有意义的,法院因审理个案启动了独任庭或合议庭,那么直到该个案审理完结,这个庭才能关闭,其他中间的任何事由导致的审理程序的暂时停止都只能是休庭。试想,这个个案并未审理终结,你把庭闭了怎么办?闭了以后“第二次开庭”是对该个案进行重新审理还是审理的继续?

    笔者认为,无论个案经过多少次庭审都是该个案审理的延续,而不是重新审理。其中的重新送达传票确定再次开庭时间只能是为庭审得以继续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说明此前关于该个案的审理程序已经终结和新一轮审理程序的即将开始。同时对于个案审理而言,从受理到宣判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应是人为分割的条条与块块,这才是对待诉讼案件及当事人严谨审慎的科学态度。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案件宣判或调解结案前每次庭审结束时应称作休庭,下次开庭进行事实、法律审理或宣判称作现在继续开庭或宣判!而不是称作:现在第二或N次开庭;案件宣判或调解结案后称作现在闭庭。电影《东京审判》正是记载了这样一幅场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对日本战犯进行完第817次庭审后,法官团主席澳洲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韦伯爵士宣布:现在宣布休庭直到判决宣告之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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