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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混装车祸引发事故 15年积案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1-28 14:26: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1月25日,被执行人黄明先所有的以其妻子黄彩英名义在广西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的款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至此这件历时十四年未履行的1873元赔偿款执行案终执结。

    1996年6月13日,周正坡之妻周桂留在黄建成雇用其上山割茅草收工后,与其他民工一起搭乘罗蓬勇驾驶的装满茅草的桂L01564号大货车上,由于人货混装及装货超重超高发生车祸,周桂留在该事故中死亡,其他11名民工不同程度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纠纷。周正坡于同年10月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该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1996)阳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罗蓬勇赔偿周正坡经济损失14985元,黄建成赔偿周正坡经济损失1873元。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黄建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正坡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黄建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0年12月15日,周正坡以黄建成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明先所有的以其妻子黄彩英名义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有存款。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月25日,田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明先所有的以其妻子黄彩英名义在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凤信用社的存款1873元,使申请执行人周正坡迟迟未能得到的赔偿款全部兑现,历时15年积案终于执行完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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