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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民俗巧断确权案
作者:徐坚强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1-01-28 13:43:12
2010年12月,当我拿到二审法院作出的关于房屋确权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长吁一口气的同时,更坚定了我借鉴习俗解决纠纷的想法。
2010年 6月,我审结了一件奇特的房屋确权纠纷。原告吴某声称自己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又被驳回,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 案件看上去有点复杂,好端端的房子怎么会被查封呢?吴某提出执行异议又为什么被驳回呢?其中必有隐情,我决定找吴某详细了解一下。 原来,这里还牵涉到另外一桩借款纠纷。吴某说,房子被查封与他的姨父顾某有关。顾某因欠许某款项,将所购买房屋的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缴纳等手续均抵押给了许某。后另一债权人武某提起诉讼,要求顾某偿还借款。案件审理中,经武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所涉房产。此时,吴某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该房为其所有。异议被驳回后,吴某将武某及顾某告上法庭,提起了确权之诉。 我有点糊涂,既是吴某的房子,手续怎么会在顾某手上的呢? 吴某说,顾某常年做生意,在家族中算是比较有本事、有见识的人,因此他父亲请顾某代购房屋,购房合同由顾某代签,房款由顾某代缴,而购房合同上则注明其为购买人。后来,顾某说他的儿子要结婚,要求将房屋借给他使用。 要是吴某所言不虚,那他岂不是太冤了吗?不过,几次开庭顾某均未到场,因此无法核实。 对于吴某的说法,武某不予认可。他提供证据,顾某借款时,许某担心顾某不还钱。为打消他的疑虑,顾某特地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说明:顾某借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台城购买一商品房,其(即顾某)为该房的实际所有人,购房的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的发票等手续均在他手上。为保证能偿还款项,因此将所购买该房产的合同均抵押给债权人许某。 案件继续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2002年1月,顾某借用吴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东台台城一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但一直未办房地产证。房子装修完毕,顾某的儿子于2003年结婚,并在该房中一直居住至今。 房子究竟是谁的?这个问题困扰着我。想想吴某,再想想武某,一时难以权衡。 吴某仅有的证据是购房合同,而且一开始在法院调查时他说该处房产是顾某所有,后又提出是他父亲瞒着他买的房。而吴某是家中独子,买房这么大的事不告诉他有点说不通。吴某的父亲也称房子是他为儿子买的,可连房屋的结构、装潢及车库的位置都说不清。吴某与顾某是亲属关系,虽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注明购买人为吴某,但吴某未能提供购房的发票并合理地说明缴纳购房款以及迄今为止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情况,自身陈述前后不一,并且与顾某的说明相矛盾,当庭陈述的真实性较低。 联想到本地房屋借用的习俗,我心中有了定夺。在我们当地,有“借死不借生”的说法。也就是说,房屋可以借给老年人居住直至仙游,但不可以借给他人在该房中结婚生子。而按照吴某的说法,房子是他父亲为他购买的,后借给顾某儿子结婚居住至今,这与习俗相悖,站不住脚,不能对此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由此看来,借助习俗断案的方法是正确的。 案件结了,但我心里却久久不能平静。假如吴某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这样的结局对他无疑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仅凭他手中那些证明力低下的证据,是不足以打赢官司的。 这里,还是要给大家提个醒,房屋买卖如此重大的事项,千万不能完全托付他人,一定要亲力亲为,否则后患无穷。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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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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