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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欠款 发包方被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1-01-28 11:06: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为发包方的被执行人田阳县万行砖厂,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忠善2万块砖头价值5000元的义务,使该案件顺利执结。

    2010年5月1日,黄忠善与承包田阳县万行砖厂的林国香口头约定,订购2万块砖头的协议并预付5000元,林国香收到该砖款后,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专用章。当月,因一雇请的民工谭某因操作不慎,不幸当场死亡,林国香因此去向不明。黄忠善要求田阳县万行砖厂履行义务,遭到拒绝。黄忠善遂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田阳县万行砖厂给付2万块砖头价值5000元的义务。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1月10日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判决田阳县万行砖厂向黄忠善供应红砖20000块,林国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生效后,因田阳县万行砖厂拒不履行义务,黄忠善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深入到该厂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讲解法律。1月26日,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阳县万行砖厂向申请执行人黄忠善供应红砖20000块,使申请执行人黄忠善顺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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