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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中如何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邱云霞 发布时间:2011-01-27 09:40:3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因此引起的民事诉讼随之增加。本文笔者通过举案说法的形式,浅析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如何更好的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2006年6月中旬,被告普某称其挪用了单位(云南省河口县农业银行南溪营业所)公款50000元,单位要查帐,向原告王某借款。王某先后四次借款51000元给普某,当时因为时间紧,再加上是好朋友,碍于面子,王某就没有叫普某写借条,现在只有证人张小军与王某一起拿钱交给普某,可以证实普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这一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1000元是王某单独拿给普某的,后原告王某多次追要借款,开始被告普某还承认借款51000元的事实,后来再催要借款,被告普某反而向王某要借条。被告普某所借的51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河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赔还借款5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某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笔录一份,欲证实被告普某向王某借款51000元的事实;2、证人张小军的证言,欲证实王某借款给普某50000元的事实;3、小黄、小罗、小齐、老王、王某之父、小兵证言,欲证实王某及其父亲向普某追要借款的事实,普某当时也承认借款51000元的事实,但拒绝补写借条;3、被告普某也曾因挪用公款的事受到单位的处分证明一份,证实普某向王某所借款是事实;4、小周向王某借款47000借条一张及还款协议一份,以及2009年2月7日经王某的父亲向普某催要借款时在河口云河大酒店507号房写的“条子”一张,欲证实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普某辩称,其与原告王某认识不到一个月,谈不上是好朋友关系,其也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再说51000元不是小数目,原告也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人,不可能借51000元钱给别人都不叫写借条。报案笔录是原告的一面之词,证人证言是间接和传来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之所以向其追款是因为原告王某与小周合伙做化肥生意,他们双方结算时,小周欠原告王某的47000元,在写欠条时,叫其做个证明人,我就在欠条上写了“证明人普某”。后因王某找不到小周,就来找其要钱,其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赔还责任。 【审判】河口县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举证的张小军、小黄、小罗、小齐、老王、王某之父、小兵的证词中,只有张小军的证词所述王某前三次拿钱给普某的在场见证人,但张小军所述的交钱地点和次数与王某本人所述的交钱地点和次数不完全一致,且张小军在公安机关的证词和委托代理人向张小军调查时的证词,以及张小军在庭审的证词所说的交钱的地点、时间和次数前后也不完全一致,相互矛盾。王某之父的证言,因是亲属关系,其证言证明力较小,再加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小黄、小罗、小齐、老王、王某之父、小兵的证词都不是借款时的目击证人,都只是与其一起催要借款时听王某及其父亲所说,系传来、间接证据,其证明力较小。王某提交的“欠条”和“还款计划”,都只能证实小周欠王某47000元,第一次庭审王某说其拿47000元给小周做生意的时间是在向小周借款10000元拿给普某之前,但在2006年12月30日双方订立的“还款计划”和2007年3月19日的结算“欠条”上又未将该10000元借款扣除,这与实际操作规律相违背。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王某又改口说拿47000元给小周做生意的钱是在借钱给普某的时间之后,显然前后相互矛盾。王某举证的2009年2月7日经王某的父亲催要51000元借款时在河口云河大酒店507号房写的“条子”,只能说明王某、普某、小周三人之间有一笔债权债务纠纷,并不能证实普某就是该债务纠纷的债务人。王某举证的还款计划和欠条,只能证明小周欠王某47000元的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河口农行对普某的违章违纪处理通报、河口农行领导对普某的谈话笔录,以及小王、小斌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实普某向王某借过51000元钱的事实,属间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河口县法院认为,本案因没有原始借据,原告王某虽然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所提供的证人证言都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都是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证据力较小,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一些,及时的写张借条,或其他情况说明,及时收集固定其它有关借款的证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至于起诉至法院,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即费时、费力,又费钱,又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代表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谓借条,借个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过以上案例,在民间借贷中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民间借贷手续中要注意的问题:1、借贷手续要全,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由于各种原因当时不能打借条,事后也一定要想办法补写借条,并在借条后面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并检查落款姓名是否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如果是企业或公司和法定代理人,还应该在借条注明是单位借款用还是个人借款用。债权人妥善保管借条,要帐时出具借条的复印件。债务人也一定要妥善保管收条,以防重复索要借款。2、欠条、借条和收条的区别: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对于借条,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欠条,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3、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字、多义字,并且在书面借款金额时,一定要书写上币种、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4、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5、还款时间应当尽量明确到年月日,借条、欠条的落款时间也应明确到年月日。6、催款时间,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二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债权人应当在借款期满后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7、债务人还钱时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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