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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关门退款遭“忽悠” 求助法院讨余额
发布时间:2011-01-24 10:59: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在健身俱乐部付款办卡成为会员后,未满一个月就遭遇关门。之后,唐先生虽然获知俱乐部承诺退款,但却一次次被“忽悠”。无奈之下,唐先生走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俱乐部老板胡某归还唐先生会员卡内余额825元的一审判决。

    胡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设立了一家健身房俱乐部对外经营。去年3月,唐先生找到了俱乐部,在胡某的进一步“启发”下,唐先生夫妇根据俱乐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胡某交纳了每人每年900元,共计年费1800元。在签下健身合同后,得到了两张健身卡。但在开始后不到一个月的4月10日,俱乐部突然张贴了一张告示,称俱乐部要进行装修,约定于4月20日起停业。并地表示在5月15日恢复营业。不料在5月15日之后,却没有开门营业的迹象。同年6月1日,俱乐部在其玻璃门上又张贴了一张告示,称即日起俱乐部关门打烊。告示要求所有会员在半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6月3日,唐先生依要求在俱乐部经办人员处办理了登记。经办人员承诺,会将剩余的会费退还。唐先生于是等待退款的消息,孰料,此后不但没有退款消息,负责人胡某也从此查无音信。为了得到退款,唐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胡某妻子所开的美容店,美容店的接待人员又表示可以将健身卡中的余额转入美容店或者购买美容店的美容产品,唐先生一听,感到又遭“忽悠”,即一口拒绝。反复周折后,唐先生再也无法忍受,将胡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退还健身卡中的余额8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经为唐先生所提供的合同等证据所证实。胡某作为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在收取了服务费用后,理应向会员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经营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故唐先生要求退还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退款的具体金额,由于刷卡的相关设备在胡某处,其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现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卡内余额以唐先生所述的金额为准。在法庭审理中,唐先生放弃对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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