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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产生矛盾 六农民砸毁船只泄愤
作者:吕志豪 吴国磊   发布时间:2011-01-21 16:43:58


    安徽省阜南县三农民在与人争执中感觉吃了亏,遂邀来朋友帮忙,以泄心中怒气。当他们还在回味对冤家财物“狂轰滥炸”时的那种“酣畅淋漓”时,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他们傻了眼。2011年1月2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程小振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1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人程小振、姬彦刚、王严严、王德峰、张帆、张德东均系安徽省阜南县农民。

    2010年6月14日夜,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王德峰因琐事与王亚军发生矛盾。为报复王亚军,姬彦刚打电话召集程小振、张帆、张德东。程小振又打电话召集他人。 后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程小振、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等人手持铁锤、钢管,乘王严严驾驶的“机筏子”到王亚军停靠在淮河三河尖望岗段河边的抽沙船上,将船体和船上三台柴油机、一台发电机毁坏。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姬彦刚、程小振、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王亚军达成调解协议书。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程小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程小振、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程小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程小振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德峰、张帆、张德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姬彦刚、程小振、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姬彦刚、王严严、程小振、 王德峰、张帆、张德东取得被害人王亚军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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