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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工商部门叫停违法“推广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1-12 15:57:01
光明网记 (通讯员 孙永红 伍斌)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机补贴力度加大,一些农机销售企业为获取更多利润,暗中向地方农机推广部门违法支付巨额“推广费”,以推销自己的产品。近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判决维持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武穴某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简称“农机站”)为湖北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销售公司”)在武穴地区销售了三台农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农机站于2010年2月1日先向销售公司出具了一份收到湖北某公司推广费39000元的收款收据。2010年4月13日,销售公司通过银行向农机站支付了39000元推广费,并在公司会计凭证摘要栏中载明“付武穴某局推广费”字样。 2010年8月2日,武穴市工商局通过查实,认定销售公司向农机站支付推广费39000元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对销售公司作出武工商处字(201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采用贿赂手段销售商品,同时罚款30000元。2010年8月25日销售公司不服武穴市工商局处罚决定,向黄冈市工商局申请复议,黄冈市工商局作出维持武穴市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销售公司不服,于2010年10月12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穴市工商局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公司按每台13000元的标准向农机站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推广费39000元,农机站在巨额推广费利益驱动下利用职能推广、销售该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无形中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故销售公司向农机站支付推广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武穴市工商局依据职责对销售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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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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