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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庭审直播之规则设计
作者:赵慧 冯晓磊   发布时间:2011-01-12 12:48:18


    在我国,是否可以对法庭庭审进行直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庭审直播、怎样进行庭审直播,一直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都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在依据没有具体化的情况下,庭审直播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确定规则,以期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呢?笔者结合域外的经验谈几点看法。

    一、庭审直播的条件

    在美国,Estes v. Texas案因为庭审直播而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审前听证和部分庭审活动被转播,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判决,认为这一程序包括了一种可能性:“偏见将导致正当程序的内在缺失。”最后,最高法院列举了电视转播可能导致不公正审判的一些情况:一是让陪审员觉得案件像一场庆典,分散陪审员的精力;二是对证人产生影响,降低语言的质量;三是对法官产生影响,使其屈从公众的压力;四是对辩方产生影响,分散律师精力并减弱辩护的效果。另外,最高法院还认为,没有人能够提供足够的实验数据,以确定仅仅是媒体转播出现本身就会对程序产生不利作用。可见,在美国,只有明显的存在上述4种情况之下,法官才不允许进行转播。所以,应以是否影响辩方、法官和证人的正常活动作为是否进行庭审直播的标准。这应当根据各方对媒体的敏感度来考虑。

    我国不存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大部分案件由专业法官进行审理,而人民陪审员又是经常参加审理案件的有经验的人,所以,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意见和证人的感受。在法官认为庭审直播不会对这些人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决定庭审直播。而在考虑这一问题的时候,上述人员的经历和文化程度等都应考虑,如部分农民可能对媒体有较强的神秘感,容易情绪紧张,就可以考虑不进行直播。

    二、庭审直播的形式

    从目前情况看,庭审直播的形式有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录音直播。显然,对庭审人员感受的影响上,三者是依次由大到小的。在美国的庭审直播中,并非全部都是电视直播的。

    我国已出现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两种形式。全国许多法院与电视台合作推出了庭审节目。另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法院网开通了网络直播系统,该系统包括网上访谈和审判直播。各法院网及各级法院可直接与中国法院网联系进行案件审判与访谈等方面的直播。今后,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案件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庭审直播。

    庭审直播中,不仅应考虑对庭审参与人的影响,还应考虑对受众的影响。比如,媒体在直播过程中是否可对案件本身及审理情况加以评论,评论的底线等问题,也要斟酌考量。

    三、庭审直播的规则

    媒体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应遵守普通民众遵守的法庭秩序的一般规则。另外,就其直播活动,还要遵守一些特殊规则。在Chandler v. Florida15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允许公开的刑事审判程序进行电子媒体和静止摄影报道。法庭还强调,当前,电视转播是依照精心制定的指导来做的,设计该指导专门为了避免Estes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四种不利情形。这样的指导应包括限制所用设备的类型和方式,禁止拍摄陪审团。所以,庭审直播过程中,一要坚持设备使用的“三无”规则:无声音、无特殊光亮、无大幅度的动作;二要根据法庭的决定来确定使用何种形式的设备;三要禁止对法庭上某些特殊的人进行拍摄。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详细的规定,上述三点也应是我国庭审直播过程中应当确立的规则。同时,在拍摄对象上,可以考虑对未成年人和陪审员不能进行拍摄,还可以限制进行录音、录像的媒体人员的数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只让少数媒体进行直播。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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