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徙木立信与法治的关键
作者:陈红   发布时间:2011-01-12 10:58:15


    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是靠全体国民对法律的信仰构成的,战国时秦国的变法人物商鞅深知此道,他凭着一着“徙木立信”就在秦国大地上迅速树立起变法的信誉。“徙木立信”的商鞅无疑是伟大的,令人佩服其巨大的能量和坚毅的决心,但要“立信”,仅有“徙木”是不够的。

    全体国民对法律信仰如何培植?首先要有法治的土壤,即施行法治的环境,这要从培养对法治信仰的理念开始。战国时秦国的变法人物商鞅深知此道,他凭着一着“徙木立信”就在秦国大地上迅速树立起变法的信誉。

    商鞅被秦孝公任命为左庶长,总领国政后,即制定变法的命令。在命令发布前,商鞅怕老百姓对新法不相信,就叫人在国都的南门外竖了一根3丈长的木头,布告老百姓:有谁能把这根木头移到北门去,就给赏金10两金子。在当时10两金子能盖一片房子,城门外聚集了很多百姓,大家议论纷纷,却没有一个人来搬。商鞅见无人来搬,就将赏金增加到50金。这时,人群中有一个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马上给这个人50金,以表示不欺骗老百姓,取信于民。从此,百姓逐渐建立了对变法的信任。商鞅以奖励农耕、富国强兵为基本政策的变法之所以会取得成效,与他主张立法要公平,强调“信赏必罚”、取信于民是很有关系的。当然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对触犯法规的未成年太子的师傅也上了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这个动真格的依法办事实属不易,使“信赏必罚”深入人心,一些贵族、大臣都不敢反对新法了。因此,商鞅变法,行之十年,秦人皆趋令,已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地步。商鞅推行的新法使秦国新兴地主阶级得到迅速发展,增强了秦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可惜的是,由于商鞅的变法沉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孝公死后,秦惠王即位,旧贵族乘机报复,用五马分尸的车裂酷刑杀害了他。这也可以看出,即使在变法较为成功的秦国,也是以秦国最高领导秦孝公的支持为后盾,仍然挣脱不了人治的土壤,并没有将秦国改变成法治的环境。

    秦国的法律甚为严厉,它使人们在趋利避害的价值追求中遵循了法律,因此法律使弱秦变为强秦,但却没有在秦国实现法治。法治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价值追求,使法律由手段上升为目的,变成了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这个要求很高,历代统治者很少觉察到,但要内化成为统治集团每个成员的理念,就相当困难,更何谈内化成每个社会成员的信仰。

    如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从攻城夺地的战乱起,就开始注意加强“法制”的作用。元顺帝至正十八年(1358年),朱元璋占领婺州,由于缺粮,他发布了“禁酒令”,没想到手下将领胡大海的儿子却首先犯令,当时胡大海正统兵在越地(今绍兴)征战,有人劝说不要杀,以免胡大海变心,而朱元璋却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随即亲手杀了人犯。如果说手刃胡大海之子纯属“杀鸡儆猴”,那么后来他以七十岁高龄将自己的女婿欧阳伦赐死,则表明他的确“执法不避亲”。欧阳伦身为驸马都尉,却屡犯私运茶叶的禁令,其家奴更是气焰嚣张,路过关卡的时候不但不接受检查,还辱骂甚至殴打执法的官员。洪武帝朱元璋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当即赐欧阳伦死,家奴也被“绳之以法”。由此两例,朱元璋违法必究的严厉可见一斑。而朱元璋整治贪官的雷霆手段可谓严酷,可是贪官仍然屡禁不绝。

    法律常常被人们、甚至统治者认为是一种公器,是用以实现法治目标的工具。这其实是将法律看成了一种任人摆布的“工具”,而工具是一种没有灵魂、没有良知的东西,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招致国家强制性的制裁与惩罚时,法律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心中信仰的对象。制定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服从、尊重并信任时,才有可能由纸上的文字产品内化为社会成员的精神财富。当来自公众对具有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不遵从、不信任、甚至蔑视、践踏,使法律规定不能转换成法律实效的时候,法律信仰危机就出现了。尽管法律信仰危机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感的丧失,但其出现的主要征象必然波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妨碍整个社会的进步。

    “徙木立信”的商鞅无疑是伟大的,令人佩服其巨大的能量和坚毅的决心,但要立信,仅有徙木是不够的,仅有秦孝公在位时的鼎立支撑也是不够的,即使像洪武帝本人用严刑峻法来立威也不能够做得完善。但这又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如果没有通过某种形式来立信,那法治的目标、司法的权威就更加无从谈起。法治要从以法制为手段上升为以法治为目标,首先,要让公众熟悉立法产品——法律、法规,让法律成为公众的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使法律应有的价值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其次要构建现代法文化伦理的体系。立法要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新型文化伦理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摧毁传统的人治文化伦理基础,创设有利于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建立和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制度;再次,司法的公正使得有法必依成为社会的心理定势和传统,不然的话,法治观念就会茫然无存,对法律的信仰即成为一种天真的梦想。这对于我们每一个法官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提高司法能力、秉承公正理念应该是我们法官在处理每一件纠纷时都应该牢记的;另外,通过媒体、舆论、大学教育和各种途径,宣传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文化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全民族的价值目标。法治的信仰和价值选择仅仅依靠法律共同体的孤军奋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整合各种力量,更新教学、宣传的理念,实现在全民族范围内从法的知识灌输向法的内化教育转变,形成全社会对法的自觉信仰。因为,立信是法治最初形成的咽喉,也是法治最终确立的关键因素。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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